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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六)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但是1999年全国仍有7个省(直辖市)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针对这种情况,我部加大了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管力度,下发了专门文件,并于2000年5月组织召开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座谈会,研究提出了200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措施,目前正在积极组织落实。年底前,我部结合土地变更调查的抽查工作,对连续2—3年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省 (直辖市),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如冻结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个别省(直辖市)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通过减免该省(直辖市)区域内开发耕地的数量,并要求其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我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补充的办法解决。
  (七)加强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一是坚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对占补平衡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考核,确保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方案落实。二是大力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三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在已经出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的基础上,将尽快出台《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审查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是严格执行已经出台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项目设计规范及项目验收规程等,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规程的执行。五是推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业化、产业化,鼓励单位、集体、个人积极参与土地整理,不断提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水平。六是在抓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的基础上,安排好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布局以及建设和投资规模,同时抓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切实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七是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开垦政策,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后,新补充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易地开垦,补充耕地指标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和有偿转让。
  (八)研究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的新机制。为了调动用地单位补充耕地的积极性,我部将组织研究建立补充耕地的激励机制,明确谁开发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谁就有长期使用权,并且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流转。明确耕地开垦费的缴纳单位,可以获取标准单位面积耕地的使用权。同时,将根据行业用地的特点,研究开垦耕地的途径。如在水利、水电建设中,可以将移民安置和开垦耕地相结合,用新开垦的耕地、果园等安置移民,既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又能妥善安置移民。铁路、石油、采矿等企业都有一些废弃地和塌陷区,可以允许企业自行复垦以冲抵占用耕地的补充指标,或者与拟征(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这将有利于废弃地的复垦和利用,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此外,还可以将耕地开发与企业的多种经营相结合,允许企业开发复垦耕地自行进行农业生产,将耕地开发与发展农业相结合,以此进一步激发企业开垦耕地的积极性。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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