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与争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航次期租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4条 交还船港:“本船在租船人指定的中国北方大连港一个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引水锚地交船,……吉大港卸完货后海上引水下船还船,租期大约需30~40天(WOC)。”
第8条 燃料:“租船人接收交船时及船东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均按每公吨燃油USD115和每公吨柴油USD200付款……”
第9条 租率:“从本船交付之时(北京时间)起至还给船东之时(北京时间)止,租船人按本船每日历天的租率:USD3800支付租金,不足一天者,按比例支付。第一期租金应为15天的租金,应在交船后二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前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电汇方式预付15天租金……”
第20条 通讯:“租船人包干通讯费USD500支付至船东指定账号。”
第21条 劳务费:“租船人付包干开关舱/扫洗舱等劳务费USD1000,此费用由租船人与船长/船员直接结算。船长招待费大连及吉大港两港包干USD500,以上费用应在卸货完毕前支付。”
第24条 仲裁:“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执在中国北京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引用中国法律,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第25条 佣金:“TTL:3.75PCT由海通公司分割。”
1.租金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派遣“凌海18”轮于1997年11月22日07:10时(北京时间)抵达大连港锚地,将船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该轮在吉大港卸货后,于1998年1月26日12:40时(北京时间,当地时间为1月26日10:10时)驶离吉大港,引水离船,被申请人将船舶还给申请人。“凌海18”轮共为被申请人租用65天5小时30分钟,按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的每天3800美元的租金率计算,合计租金247867.67美元,被申请人应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该笔租金。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答辩。
2.油款
申请人提出,交船时,船上存燃油539.20公吨,存柴油43.53公吨,按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的油价计算,油款合计70714美元;还船时船上存燃油307公吨,存柴油58公吨,按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的油价计算,油款合计46905美元。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交还船时油款差额23809美元。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答辩。
3.船员劳务费、通讯费和招待费
申请人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船员开关舱/扫舱劳务费1000美元、通讯费500美元、招待费500美元,合计2000美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