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作经营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因纳税发生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作公司应在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设立)外汇和人民币账户。
  乙方每年应得的合理利润和公司每月付给日本或港方员工的工资,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支行汇出。
  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应接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必须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条例法规,对环境造成污染,由合作公司负完全责任。
  合作期满后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7.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作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乙方还未汇入保证金,本合同则自动失效。
  在执行本合作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应在2个月内及时通知对方,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者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乙方如中途退出终止合作合同,则购进设备作赔偿甲方损失,不予退还。
  合作合同在履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已丧失履行能力,应在6个月前提出商议,并办理停办或移交手续。在经营过程中一方要转让合同的,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条件不得违背本合同内的条款精神。
  合作期限届满,乙方如提出续约,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合作,合作条款另订。
  8.财务管理
  合作公司的会计账册及会计科目设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账册。
  合作公司应聘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主管财务会计工作,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账簿及报告用中国文字记载,根据需要也同时可以使用日文记账作为副本。两种文字以中文为准。
  合作公司收付凭证,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或经上述部门核准印刷的统一票证。
  9.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董事会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深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1993年11月16日合作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作出了会员月费交由合作公司俱乐部管理使用的决议。
  1995年7月25日,××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直属税务所发出“关于××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会员费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1993年7月20日关于投资与会员费的情况汇报,你公司截至1993年6月14日止,收入会员保证金及人会金总计104822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982853000.80元(按1995年7月24日公布汇率),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以及×税××[1993]×号文、×税发[1993]××号文‘关于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会员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贵公司上述会员费收入应补纳营业税49142650.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1 426.50元。
  以上应补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9634076.54元,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前来我所商讨上述税款的缴纳计划及缴纳办法等事宜。”
  1995年8月31日,合作公司董事长B先生致函被申请人,提出“由于会员券的销售历来由贵方办理,其收入从未在合作公司进账,因此,必须由您们先提出一个解决会员券收入纳税的方案,作为紧急董事会的议案……有必要提醒贵方注意,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逃避国家税收无论在日本或在中国都是法律不能宽恕的。”
  1996年3月7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向合作公司发出“关于提供纳税资料的通知”,要求提供纳税资料,包括自开业以来由合作方发展会员的人数和收取会员费的总收入;境外发展的会员来公司打球的记录;招收会员的章程(合同)和会员的收费标准。
  1996年5月29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作出“关于××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税务违章问题的处理决定”(×地税稽发<1996>092号)。决定中的主要内容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