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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拉链设备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诉人提供了设备,申诉人支付了被诉人37万美元。设备于1984年12月2日运到工厂。被诉人派技术人员到工厂进行了几次安装调试,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申诉人按被诉人的要求增补了一部分设备,也没有达成合同规定的要求。对此,申诉人(甲方)和被诉人(乙方)以及中国××进出口公司××分公司(丙方),经过磋商达成协议,并于1985年7月19日签订了CT-V-8408号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补充协定书,内容如下:
  (一)在安装调试设备及培训工人中,经三方实际考察发现下述问题:
  1.产品质量:织带机生产的部分成品带有一边松,一边紧及带子弯曲的现象;在缝合中有缝纫线跑偏及左右花纹不均,飞花现象等。
  2.部分零件和原辅料在试机过程中发生损坏和消耗。
  3.部分设备不合格,如压铸机电器、拉头、拉片组合机样机等有问题。其中5号开口拉链方块模具乙方承认有问题,已带回香港修理,乙方须于1985年8月30日前带回。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三方同意,由乙方技术人员将全部设备重新调试,调试完毕,能生产合格产品后,甲乙双方办理书面调试合格手续。
  2.三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将甲方工人定员定岗定设备,乙方技术人员对工人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乙方技术人员要教会甲方工人操作、调试设备,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在培训中,甲方工人应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服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培训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书面培训合格手续。
  3.乙方同意无偿补齐在调试中损坏的易损件和零部件,甲、乙双方同意对调试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三方同意甲方在生产中产品合格率为85%,最低不得低于80%。
  4.乙方同意调换压铸机电器、拉头拉片组合机、样机及本次调试中发现的其它不合格设备。上述设备应在1985年8月31日前运到天津。
  5.由乙方尽快提供拉链染色配方。
  6.以上1、2、3、4、5各项在执行中,由丙方检查督促。
  (三)最终调试培训时间,三方议定为十五天(自1985年7月20日至8月5日,遇到特殊情况顺延),逾期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1.因甲方配合或工人接受培训不力,由甲方负责。
  2.因乙方技术人员教授不善和设备方面有问题,由乙方负责。
  (四)三方同意产品质量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部颁标准。最终由乙、丙方确认封样。
  (五)由丙方监督本议定书履行,如本协议书不能如期、完全履行,视为违约,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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