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车情况:引航员未报告用车的具体时间,但与船长报告相比,除引航员未提到船长报告中的最后的慢车前进(07∶28时)和全速前进车(07∶29时)外,双方报告的用车情况基本相符。
关于用舵的情况:引航员没有报告用舵的时间,与船长报告相比,除船长没有提到接近出口时的第一次右满舵外,双方报告的用舵情况也基本相符。
关于开始掉头的时间:船方在申诉材料中提到07∶19时开始掉头。航海日志记录“07∶19时停车,在拖轮协助下前往主航道掉头。”引航员报告称:“JANET C”轮退出内港过程中,在临近内港出口处,因船身随落潮向SI-LO漂流,用了慢车前进和右满舵,并即停车,继续后退。可见这次用车时--对照航海日志记录,07∶18时慢速前进,07∶19时停车--船身尚未退出内港口子,决不可能开始掉头。开始掉头时间应在07∶19时以后。引航员报告称:当船艉到达掉头港池的中线时又命令慢车前进,右满舵,继而全速前进。对照航海日志记录07∶25时慢前进,07∶26时全速前进、右满舵,07∶28时慢速前进,07∶29时全速前进。但AUSUS拖轮和VALIDUS拖轮两位拖轮长的报告中都说:当“JANET C”轮一出内港,引航员即命令拖轮向右拖船艉掉头,而引航员未立即开车前进,“JANET C”后退太快,因此都要求引航员开全速前进车。VALIDUS拖轮长的报告中且称,只见“JANET
C”轮继续后退,不见船艉有任何动车迹象,故几次要求引航员加速前进。可见引航员命令拖轮采取掉头措施在前,自己采取开车掉头措施在后,并非同时开始的。也就是说引航员是在船艉过了中线以后才开车的。参照航海日志记录,开始用车舵掉头的时间是07∶25时。
关于开始掉头的地点和船身的位置,引航员报告称:在“JANET C”轮船艉抵达掉头港池中线处开始掉头的。“AUSUS”和“VALIDUS”拖轮长也都称:当“JANET C”轮一出内港,引航员即命令拖船艉向右掉头。根据“JANET C”船长约为掉头港池宽度的一半计算,“JANET C”轮拖出内港时是横在掉头港池内,船艉应在中线附近。引航员和拖轮长的报告是一致的。引航员报告中又称:“JANET C”轮是沿着内港中线拖向掉头港池的。当时落水流速在一节以上,在拖到内港口子附近时,受到落水影响已漂向SILO一边。根据当时这种条件推测,在拖出内港口子过程中,受到的落水流压,将不断增大。全部出口时,船身位置势必横在掉头港池内靠近SILO的一边。这个推测出来的,开始掉头时的船身位置,和引航员报告所附的“JANET C”轮运动轨迹图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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