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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灾难

  

  3.政体与灾难联结的途径


  

  上述政体性灾难是“结构性”的,它是专制政体本身的输出,“明君”只能减少灾难的频率与降低其强度,不可能消灭此类灾难。那么,政体是如何与上述灾难发生关联的呢?


  

  政体与社会灾难的联结是多元的。最为重要的是途径当然是利益。专制政体体现的是部分人的利益,巩固统治是其最高目标;在制定法律与政策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社会灾难的种子。在现代社会,统治者都宣称自己代表了全社会的利益,或者人民的利益,但是,什么是“社会利益”的认定权掌握在他手里,他们常常会以伪装的私利冒充社会利益,并以此为目标立法、施政,这就为灾难埋下了种子。


  

  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合理交往途径的匮乏,这一点从多方面诱发社会灾难或者将社会灾难放大。由于缺乏合理交往的渠道,上情不能下达,特别是下情不能下达,就会加大决策失误的概率;一旦产生决策失误,在专制制度下又缺乏有效的及时校正制度,统治者为了自己的面子通常会不承认失误,同时会不适当地使用强制力推行更加错误的决策,灾难就产生了。这一点中国1958年的浮夸风是典型的代表。当时领导人提出多少年赶英超美,粮食多得吃不了。明明是已经饿死人,但是还在1959年搞反右倾,死不认错,将说真话的人打成右倾,最后导致饿死数千万人的亘古大难。


  

  理性交往渠道的匮乏不仅仅表现在信息传递方面,它还表现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在共和制下,种种决策是博弈的过程,种种不同的观点与利益都得到表达,这不容易产生社会灾难,即使产生了也很容易进行调整,不至于发生全局性的大难。但是在专制制度下就不同了。专制制度下决策过程是“集中”的过程,王公大臣们的意义只具有“建议性”、“信息性”,它为最高领导人决策提供信息支撑,本身不可能(起码是没有制度性支撑它)成为决策的一部分。因此,专制政体下正确的决策是例外,多多少少有问题的决策是常态。正因为如此,专制政体下由于决策失误所诱发的社会灾难的频率就相当的高。


  

  第三,专制者的独断与“知识有限的可知性”之间的张力,常常在专制者与社会灾难之间架起了桥梁。所有专制政体背后隐藏的都是个人专制。个人专制制度所得以正当化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无所不能的“奇里马斯”式的人物。正是这一“正当性基础”本身破坏了专制政体本身的合理运转。在长期的“社会神化”和“自我神化”以后,“奇里马斯”式的人物的自我肯定性倾向必然膨胀,他自己甚至都会以为自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外界的不同声音都会成为假想的“敌人”。而社会的知识恰恰是所谓的“米提斯知识”,其可知性是有限的。米提斯知识是与技术知识不同类型的知识,而技术知识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米提斯。与技术知识相比,米提斯有二个特点。一是技术知识是可以普遍适用的,而米提斯则是不能普遍适用的;二是技术知识来自考证、有一个典型的推论系统,依据逻辑推论可以得出结论,它是普遍的不受具体背景影响的,而米提斯则不能通过逻辑推论得出,它依靠个人的技能、感觉和实践结果,它依赖具体的背景。[2]这样的知识的可验证性是极其有限的,它的正确与否通常是事后才知道的。正是米提斯知识的这一特征,它常常为权力所垄断,或者说,在这一知识领域,谁对是由权力说了算的,他人难以找到反驳的理由。这就强化了专制者的自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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