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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灾难

  

  还要说明的是,我这里的划分只具有“类型学”意义,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一个具体的政体不是绝对专制的,也不是绝对共和的。例如,美国政府,人们大多认为它是民主(共和)的,但是它的总统选举却不是“直选”的;又比如苏联被认为是极权的典型,但是它还有选举产生的议会(苏维埃)——哪怕是假的呢。“有假的”与“压根没有”是不同的,因为“有假的”议会表明它对议会价值的表面认同;而“压根没有”,则表明不承认议会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文革中的第三届人大和第四届人大都只开过一次会,理应每年召开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整十年间(1965年1月到1975年1月)没有开过会,名存实亡,这与苏联还是有区别的。作了这样的铺垫之后,就可以知道,政体是与社会灾难密切相关的政治构造。一个坏的政体本身会产生灾难,它会引发灾难,它还会将灾难的后果放大。让我分别来说。


  

  2.政体性灾难


  

  所谓政体性灾难是指专制政体本身所产生的灾难,这类社会灾难是专制政体本身所产生的,专制本身就是灾难产生的原因,所以我称之为“政体性灾难”。政体性灾难大致有四类:最高权力继承性灾难、周期性崩蹋灾难、党争灾难、思想性灾难。


  

  专制政体的特点之一是存在一个最高权力,且此最高权力的继承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起码由于作为继承对象的最高权力本身具有最高性,关于他的继承问题的法律本身的实效非常不确定。而且专制政体的最大问题是最高统治者的地位不是来自法律,相反,法律的形式正当性来自专制者本人,因此,由于专制者生命的有限性,就产生新老权力交替时事实上的“法律真空”。最高权力“继承的”不可避免其实就隐含着一种可能:关于最高权力的继承性的灾难不可避免。因此,当一个老的统治者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为继的时候,权力的转移只能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而不是法律之上。此时就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灾难。熟悉中国历史的都知道,一部《左传》“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其原因就在于此。秦以后的极端专制产生后,宫廷政变不断,连堪称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都是靠杀兄上台的。尽管史书极力为之避讳,但透过重重的“文字红幕”,我们还是可以窥见兄弟相残的斑斑血迹。最高权力继承危机小则在朝廷内形成灾难,殃及王公大臣;大则酿成全国性的灾难,祸及全国百姓。


  

  专制政府的周期性崩塌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在于,专制政体的正常运转依赖专制者的个人魅力与道德,而这是靠不住的。即专制政体有一个制度框架,但是由于这个框架保证的是一家一族的统治。一个家庭的长期养尊处优,其子孙无论在智力或体力上都会退化,甚至连生育能力都会下降。看看清代、明代这类朝代的后期君主吧,他们中有几个有正常人的生育能力?有几个人能活过在“当时相对来说一流的医疗条件、生活条件”下“应然的”寿命?没有。他们早早地死了,这是自然的法则。这一自然法则作用的后果就是不可避免地将出现昏君、庸君、幼君,或者君主乏嗣,于是改朝换代就同样不可避免地到来了。改朝换代产生社会灾难的概率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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