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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的社会-政治基础

  

  三、马克思法律理论建构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


  

  在唯物主义历史哲学和共产主义社会理论和政治哲学的指导下,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即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法的经济决定论。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曾将这一理论集中表述为:


  

  “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18]


  

  当然,除了法的经济决定论[19]外,马克思法律理论还包括著名的“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和“法律消亡论”等命题。[20]与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现实的经济解释”相适应,法律理论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事实上具有从属性,这就是他说的要把法律哲学“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


  

  很多论者由于法律理论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这种从属性地位而忽视马克思的法律理论,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马克思本人的忽视,反而是马克思的高明之处,因为马克思法律理论建构的过程不仅遵循了我所谓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而且——正如本文在结论中将要阐发的那样——也深刻洞见到了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的一个特性:法律的非自主性。在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中,这种“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体现在:首先进行历史哲学(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社会理论和政治哲学建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法律理论的建构。如前所述,马克思的思想历程经历了一个转变:从无实践观照的人本主义哲学批判转向彻底的人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这种转变的实质是颠倒了理论(理性)之于实践的优先性而突出实践之于理论(理性)的优先性,亦即完成了哲学史上的“实践转向”;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说,马克思事实上已经认识到所有那些形而上学的“使理性先验化的努力仍然局限于先验哲学范围之内,都陷入了先验哲学的先天概念之中。”[21]正因此,马克思的选择是:建立包含法律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并以社会(批判)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体系。所有这些理论都服务于一个目的:人类的彻底解放。在这个意义上讲,尽管我们说马克思是法学家、政治学家甚至经济学家,但他首先是社会理论大师。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法律理论是服务于其社会理论的,亦即服务于立基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旨在实现人类彻底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理论。只有明白了这些,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法科出生的马克思要把法律“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也因此,正如其“哲学的否定”为了更彻底完成“哲学的实现”一样,马克思对法律理论的“忽视”恰恰深刻地洞见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要想拯救无产阶级、进而实现人类解放,除了推翻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之外,别无他途。只有这样理解马克思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实践品格和批判精神,并领会马克思法律理论的深刻意蕴。


  

  四、代结语:法律哲学的社会-政治基础


  

  马克思法律理论建构中所遵循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为我们展现了法律哲学与其他哲学学科(如历史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的密切关联,在我看来,其更洞见到了法律哲学的社会-政治基础,或者说洞见到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和文化现象的非自主性。正因此,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进路其实对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具有跨越文化的普适性。我们不妨结合法律理论的其他知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发法律哲学的社会-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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