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家之父的观念外,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人道主义的立法思想以及刑罚观的发展变化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早期的刑法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十二铜表法》第一次将犯有同一罪行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加以区别处理:“……如果成年人于夜间在犁耕的田地上践踏或收割庄稼,则处以死刑。……(犯有同样罪行的)未成年人,则根据最高审判官的处理,或者给以鞭打,或判处加倍赔偿使人遭受的损害。”《查士丁尼法典》又确立了“儿童不可预谋犯罪”的原则,认为不存在天生的坏儿童,也没有不可挽救的儿童。这一原则发展为后来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思想之一。当然这种人道主义的思想并没有对少年犯罪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和考虑,只不过是一种朴素的自发意识而已。
刑法刑罚观的演进也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在人类较早时期,刑罚表现为野蛮、毫无节制的血亲复仇,国家出现后,由国家控制的司法裁判制度逐渐取代了私人复仇制度,“完成了刑罚史上由私力复仇到法律报复的突变,标志着野蛮的私力救济向文明的国家制裁的让位。”{1}虽然不少历史学家将其视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伟大成就,但这种国家报应却表现得十分残暴和野蛮。产生于十八世纪、兴盛于十九世纪上半期的刑事古典学派对这种残酷和专断的刑罚进行了猛烈抨击,他们反对肉刑和身体刑,主张罪责与刑罚相适应。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刑罚观对于清除野蛮残酷的封建刑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以这种刑罚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古典刑事司法制度面对犯罪的增多这一社会现实却无能为力,为了解决问题,刑事实证派犯罪学便应运而生。细胞学、进化论、生物学、生理学、精神病学、有机化学等,都为实证学派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使得更多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有能力、有机会注意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科学的探索犯罪成因。在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更为广阔的把握之后,实证学派的思想家们对报应刑论进行了激烈批评,认为报应是“被称之为复仇的一种文雅的名字;它是报复性的、不人道、野蛮的与不道德的。通过使对错误的惩罚履行一种道德的责任,报应刑抹杀了宽容的可能性。”{2}(P20)刑事实证学派进而提出了教育刑的主张,即刑罚应当通过改变罪犯的人格使之会遵守法律的命令而可以被用以预防犯罪,“刑罚是教育,否则,没有其存在的理由”{2}。新派学者主张不按罪行轻重处罚,而按犯罪人的人身危险进行审判,强调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这些观点均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