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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同时,笔者认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作为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例外,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这是因为,任何国家的立法都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在立法演进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梦想一步到位。无期徒刑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适用,能够为社会和民众所认同,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确认;[5]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适用无期徒刑,在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得到多数人认同的。这是其一。其二,国际公约也没有绝对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按照1990年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6]规定:其中的“不得判处”是指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众所周知,我国规定的是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刑法所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都是保证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即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已满16周岁的人适用无期徒刑是合理的。


  

  为此,笔者建议在《刑法》第4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无期徒刑;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这后半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隐含着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无期徒刑为原则;二是对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为例外,是对《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精神在无期徒刑条款中的具体化、明确化。


  

  2.区别规定附加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当适用附加刑,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加刑不应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10}对其判处财产刑,无异于增加亲属的负担,从而导致株连无辜,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1}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劳动或者继承等原因而拥有个人财产的,可以对其单独或附加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2}(P142)即便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缴罚金,在客观上也能起到督促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作用。{12}再一种观点认为,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适用罚金刑是恰当的;对无经济收入的未满18周岁的人,则不宜适用罚金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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