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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权威与政治道德权衡

  

  第二,从刑事政策来看,药家鑫不当死


  

  我国一直提供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5月1日起施行)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它减少了13种死刑罪名,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破天荒的。修正案还加大了死缓与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以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种,满足刑法的维稳功能、报复功能和预防功能,这为少判死刑提供了可能。[3]这一立法思想是符合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的,也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要求。[4]


  

  第三,从量刑平衡原则来看,药家鑫不当死


  

  判处药家鑫死刑也有违刑罚平衡原则。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是刑罚的空间与时间上的平衡却是刑事公正的重要原则,“同案同判”不仅是基本的惩罚正义,也是首要法治原则之一。[5]药家鑫不当判处死刑的前案例证起码有两例。一是河南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该案中的罪犯因色杀人没有自首情节、只是尽力赔偿也获免死。[6]该案判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肯定,张军大法官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7]与此案相较,药家鑫案的判决是严重失衡的。云南李昌奎杀人案的判决更使药家鑫案显得畸重。强奸并杀人、且连杀两人、连三岁的孩子也不放过、杀人后惟恐不死又用绳索勒颈的罪犯李昌奎仅因自首而免死,[8]其情节比药家鑫案要严重得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在药家鑫之上,药家鑫若地下有知能不呼冤?


  

  二、不当死的药家鑫为什么会死?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药家鑫不当死,但是药家鑫却被迅速定罪并处死,原因是复杂的。其中舆论肯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当然这不是事情的全部。相信二审法官的“上级领导”的话更全面些。6月21日上午,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对西安交大法学院的师生演讲时说,药家鑫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最后判处死刑“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9]非常清楚,药家鑫之死其实是政治权力与社会舆论“互动、互激”的结果,法律事实上“被搁置”了。作出最后决定的是政治考量(道德考量只是政治考量的组成部分),而作出政治考量的基础则是舆论。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药家鑫案中被害方与辩护方的“舆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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