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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统率全局作用

  

  其次是内容的不平衡。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很不平衡。根据2011年10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截至2011年8月底,各部门法律中以行政法最多,79部,占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经济法,有60部,而社会法较少,只有18件。


  

  根据立法体现的内容,可以大致划分为经济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会性立法等不同类型。多年来,经济性立法居绝对主导的地位,占据国家立法半壁江山。与此相对,文化建设立法和社会建设立法数量相对较少,二者总和才仅仅占据了整个法律体系的15%左右。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观,要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积极发挥宪法的协调功能,使原来偏重经济立法转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立法并重的格局。


  

  从人权保障原则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关注权利,关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会和政治领域立法的力度。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贫富分化、“三农”问题、下岗失业、劳资冲突、教育乱收费、看病难与看病贵、食品及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系列“社会病”开始显现,社会立法的缺失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瓶颈。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等多部重要社会法相继出台,显示出立法机关已切实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补平这一短板的进程尚待持续。


  

  政治性立法虽然数量不少,但仍然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何合理地解决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冲突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政治参与途径的多元化与政治利益冲突的加剧,客观上推进政治生活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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