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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研究

  

  一、何谓“虚拟空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日趋融汇交互,虚拟空间应运而生,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影响着人类的工作、生活和学习。


  

  虚拟空间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人J.兰尼尔在1989年提出。1996年美国的韦特默在《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一文中为虚拟空间作了定义:“一个由计算机生成的、可与主体产生互动的模拟空间[1]”。狭义上的虚拟空间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的范围内,而广义的虚拟空间则是指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网络所涉及的“空间”。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升级,计算机网络正逐步向通讯网络靠近。因此,根据韦特默的定义,结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从犯罪发生的空间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虚拟空间”是指通讯网络所构成的空间。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虚拟空间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在通讯网络中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虚拟空间犯罪的现状


  

  (一)互联网


  

  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站总数为191万个,网页数量达到600亿个(见“图1: 2006-2010年中国互联网网页数量规模变化”),互联网网民数达到4.57亿(见“图2:中国网民规模及普及率[2]”)。[3]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犯罪活动也随着公众的活动在虚拟空间逐步蔓延。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4]”的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


  

  2001年10月,台北市“调查处”成功侦破了一起利用互联网订购大麻的案件。


  

  2002年3月13日,杭州警方、湖北警方和中国化工网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了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出售“冰毒”配方的毒品犯罪案件。


  

  2003年11月26日,法轮功利用黑客技术入侵广东省某市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每小时50万封的速度向不特定对象大量发送宣扬“法轮功”、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电子邮件,发送总量以数千万计,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5]


  

  2004年的清华大学爆炸案,正是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自己的作案信息,暴露了犯罪意图,才使得公安机关依据此线索成功破案此案。


  

  2004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破获我国第一例淫秽色情网站案。该案中,网站的注册用户超30万人,网站拥有淫秽色情视频文件6000多件、淫秽图片10万多张、色情文章2万余篇。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11月,该网站的点击率就高达4亿次,在线人数为1500人/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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