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事项
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且哪些疾病属于精神病是根据精神病医学认定的。在上述阶段进行判断时,司法工作人员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审查精神病的种类和程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精神病与潜在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包括现在的行为和将来的行为,如有的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变成低能儿,其表现之一就是所有言行与三五岁儿童无异。该精神病与认识刑罚的内容、目的与社会意义之间的关系。行为时的刑罚适应能力,我认为是一种不用反证的推定,其与犯罪能力的关系在上面已有论述。只有这时,才用单独进行论述。
2、相关人员要进行实地调查。要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后续行为的内容、性质与社会意义,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被所判刑罚的的内容、目的与社会意义。后续的行为能力对社会的威胁性大打折扣。
3、对于行为时无责任能力的判断,通说观点认为,行为人虽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精神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因此,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我国是这样处理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实施行为后精神不正常也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可问题是,如果该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实施完犯罪行为后永远正常不起来了怎么办?所以,不能对所有的通常情况一视同仁,犯经验主义错误。
4、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植物人的处理办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完犯罪行为后,突然变为精神病的情况。法院对于此案例的宣判与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灭失的案例进行宣判,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
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刑事责任能力的阶段效能或使命的认识或界定,并不影响其与刑罚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具体论述,将在下面展开。
(四)刑事责任能力灭失的种类
刑事责任能力的灭失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完毕后,由于突发事由,突然丧失刑罚适应能力的情况,即突然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根据发生灭失的原因不同,具体包括因精神异常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和因丧失行为能力而丧失刑罚适应能力的情况。一个因心理因素为诱因,导致行为能力灭失,进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灭失;一个直接因行为不能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行为时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行为构成犯罪,这是大前提。精神病和植物人则是两个基础,出现其中之一种情况,我们方开始对其刑罚适应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进一步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