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禁毒的地方性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的不完全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底,已经有21个省级、15个市级的人大或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1990年代制定或修改的。
具有省级禁毒立法的地方有:安徽、重庆、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浙江等省、市、自治区。
具有市级禁毒立法的城市主要有鞍山、包头、福州、广州、贵阳、海口、吉林、昆明、南京、汕头、深圳、沈阳、武汉、西安、厦门等。
(九)关于禁毒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我国云南、四川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一些立法。主要有(括号中为发布日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1年5月27日)、《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5月25日)等。
1999年至2007年之间,随着新毒情的出现和国家毒品政策的调整,原有的禁毒立法体系在稳定原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禁毒工作方针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增加了“预防为本”、“综合治理”。“和谐”“以人为本”等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2004年《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增订,在此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的调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长期“严打”进行反思。毒品政策的调整无疑是这种大的思想解放、认识转变和社会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近十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最迫切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毒品政策调整,相关立法出现冲突,而现有法律和实践产生矛盾,需要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统一认识,并保证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合法性。《禁毒法》的制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通过的。与此同时,大量出现了严格管制毒品的行政立法和“以人为本”救助为主的吸毒、戒毒行政立法,在省级司法工作中则出现一批关于禁毒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限于篇幅,本文仅对1949至1998年间禁毒立法进行整理,对于上述变化及最近十年间的禁毒立法,笔者将专文研究。
【作者简介】
褚宸舸(1977-),男,山西汾阳人,汉族,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双法学硕士。
【注释】 其政府的政治纲领中明确提出:“吃鸦片、嫖赌者绝对禁止。”如发现栽种、贩卖或吃食鸦片,“经二次警告而不改者,处决”。见中共平江县委党史办编:《平江革命历史文献资料集》,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3、424页。
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7页。
例如, 1933年3月8日《苍溪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书》指出:“各级苏维埃绝对禁止摆烟灯,并应大大扩大戒烟宣传教育工作,要群众自动起来戒除。”见《川陕革命根据地史料选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页。
例如,1943年9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烟毒给各专员公署、县(市)政府发指示信,指出“限各乡政府接到指示后1个月内,把境内烟民分别烟瘾和年龄大小或戒绝期限,彻底查清登记一次,限3至10个月戒绝。”“对于隐匿不登记的或不愿戒除,或戒后复吸的,查处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如处罚金、紧闭等。”“轻的凭众议处,重的送司法机关。”见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关于党影响立法的方式、机制等问题,参见韩丽:《中国立法过程中的非正式规则》,《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这种立法权下放时间很短,随着五四《
宪法》的颁布、大行政区的撤销、地方领导人进京担任要职,地方立法权很快被弱化,至八二《
宪法》颁布以后,长期中央集权的立法格局才被逐渐打破。
赵长青、苏智良:《禁毒全书(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3页。
1980年代初,“严打”相继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展开,中国进入以“严打”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时期。在1980年代,党和国家几乎每年(除1985年)都组织“严打”战役或者专项斗争。除针对毒品犯罪的严打,1990年代的“严打”还有:1994年7月至年底、1995年3月至5月的春季攻势、1995年5月到国庆节前、从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的全国性“严打”(包括了从1996年4月20日至7月末的夏季攻势、1996年底的冬季攻势、1997年春季整治行动)、1999年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收枪治爆”“追逃”等专项斗争等等。参见毕惜茜、陈娟:《“严打”整治斗争的回顾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孙中国、李健和:《中国严打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穹:《“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