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增加不同的量刑幅度,对罚金刑采用并科制,不再适用选科制,旨在剥夺毒品罪犯的非法收益,摧毁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经济能力。
第六,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除贩卖毒品罪以外,无论数量多少,未成年人不再构成其他毒品犯罪。
第七,对单位犯罪的完善。一是增加单位毒品犯罪的种类,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二是规定对单位毒品犯罪均采用双罚制。
第八,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也是我国禁毒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刑法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
1997年以后,我国毒品刑事法律基本稳定下来。
(三)关于禁毒的行政法律
主要有1986年9月5日公布的(曾于1994年5月1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已被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替代,见后文)对吸毒、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条例》,第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二,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毒品法制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1984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
(四)关于禁毒的行政法规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限制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1978年9月13日、1987年11月28日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强制戒毒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机构的设置要求,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戒毒人员的脱瘾办法以及戒毒后的社会帮教措施等等。规定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我国最主要的戒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