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滥用”这一行为要素时,阿斯利康公司提出,“滥用”是一个客观概念,并不取决于引起损害竞争后果的主观意图,而是取决于客观的效果。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并不足以证明已经产生了损害竞争的效果。因此,如果仅仅具有希望通过虚假信息获得SPC的主观意图;或者利用虚假信息申请SPC但没有被授予;又或者是利用虚假信息被授予了SPC,但这种专属权并不能被立即执行,则都不应被认定为“滥用”。
法院则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其中并不包含引起损害的主观意图,但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反竞争行为的意图在任何情况下都无关紧要。虽然,是否滥用支配地位的结论应当主要基于滥用行为确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但主观意图也可以作为认定滥用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本案中的“滥用行为”,指的就是阿斯利康公司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只要委员会能证明该行为客观存在,就可以认定为构成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是否被授予SPC,或者被授予的SPC保护期限是否超出本应获得的期限,并不影响滥用行为的认定。
在认定“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这一效果要素时,阿斯利康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对竞争产生相当的影响。因为在有些国家,阿斯利康公司并没有被授予超过其应当享受的额外的SPC期限,例如英国;还有的国家根本没有授予其SPC,例如挪威;有些国家在专利保护期到期前并不受理SPC申请,有的甚至在专利保护期到期后也不会立即受理SPC申请。即使在那些授予洛赛克SPC的国家,也不会对竞争产生影响,因为很多仿制药提供商根本就忽略SPC的存在,专利期结束便开始向市场投入仿制药。另外,之所以在有些地区从事仿制药生产的竞争者未进入市场,并非因为SPC的存在,而是另有其他原因,包括洛赛克还享有外观专利的事实,以及其他的商业因素等。
法院则认为,以往的判例中都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对竞争产生直接的影响”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备要件。而且,很多旨在排除竞争者的行为,为了实现其目的,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公共机构或其他的市场参与者),这种行为通常不会对竞争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外,这种对竞争的影响也不要求必须是实际的影响,只要能证明该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就足矣。
四、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适用的反思
不能否认,在阿斯利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中,欧盟普通法院确实一改昔日小心谨慎的作风,适用竞争法中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对阿斯利康公司申请SPC的行为进行了否定。从竞争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适用到扩大适用,从严格的条件限制到宽松的适用环境,究竟是欧盟竞争法愈发强势了,还是这仅是个案特例呢?笔者对该案中所透露出的第102条扩大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讯号进行了反思,认为这种扩大适用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而仅具有个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