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执法体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必须公正,这是不争的命题。公正执法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二是将公正的法律切实落实在执法活动中。法律自身的公正性是对立法提出的要求,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正义的品性,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避免制定损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专横和不公平的程序,必须对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权力加以适当限制,必须在设定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方面小心谨慎,不能恣意扩张国家功能,也不能恣意限制乃至剥夺个人自由权利。法律本身的公正性为司法和执法活动设定了前提,没有公正的法律,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再严格执法也难以实现公正。另一方面,有了公正的法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强调正当程序。切实落实公正的法律是对司法和执法的要求,强调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重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约束自己的权力不被滥用,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做到法律的公平适用,最终使纸面上的法律转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人民检察院以其法律监督职能掌握天下之公平,其自身的司法活动就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做不到公平执法就难以发挥匡扶公平正义的作用。
廉洁执法是与执法中的腐败行为相对立的。同其他国家权力运行的领域一样,如果缺乏有效的保证廉洁的机制,司法领域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我国司法存在腐败现象的事实表明,缺乏切实有效的遏制腐败的机制或者已经设置的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和司法官自我约束来增进廉洁和遏制腐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反腐败机关,贪污贿赂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作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自身的廉洁性必须经得起严格的检视。道理至为简单:如果惩治腐败的权力自身腐败,就无法指望它担当起清除腐败维护廉洁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反腐败的艰巨性,高度警惕司法腐败的形成与蔓延。司法腐败表现为利用司法权谋取私利,表现形式和轻重程度多种多样,轻的包括接受当事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的宴请,重的包括徇私枉法,通常表现为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甚至炮制假案。司法腐败一旦形成规模,就不能指望它们发挥清除腐败的功能,反而可能出现互相包庇、共同逃避惩罚的现象。检察机关不但要对司法腐败保持高度警惕,自我约束,同时还要纠举司法腐败,澄清司法环境,以自身廉洁和惩治腐败的实际行动维护司法的形象和实现司法的公正。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的行为方式和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