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阐明哈贝马斯的路径,我们可以设想:在某个群体内部中产生了争议,并且其成员希望基于有效性主张以共识方式予以解决。依哈贝马斯之见,以基于理由的一致(reasoned agreement)来解决冲突至少涉及到三个理想化的假设:成员们必须假定同样的语词或短语表达相同的意义;他们必须把自己当作是具有合理的责任感的(accountable);并且他们还必须假设,当他们确实达成了一个彼此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时,支撑性的论据足以辩护或证成这种(可废除的)信念(confidence)——亦即相信任何构成共识之基础的真实性或真理性和正义等等主张不会在后来被证明是虚假或错误的。任何在地化的即时空上有限的(spatiotemporally finite)共识都不能够完全实现这些理想化要求;但如果它们后来应当被证明是虚假的——如果人们发现某个关键的术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或者发现他们自己被严重地自我矇蔽(self-conceived)了,或者发现误解了特定事实或规范——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原初的一致,并重新开启讨论。这即是说,这些理想化条件包含了一种群体共识事实性(de facto)的社会接受(soziale Geltung)与其理想化的有效性(Gültigkeit)(亦即如果成员们将其视为具有合理性而予以接受,这种共识必须自证其有效性)之间的一种张力。以沟通方式获致的一致大体上总是向挑战开放,因此,这种一致至多是一种社会整合的不稳定渊源。如果某个共同体要想成为一个稳定的共同体,那么,这就要求:不能仅仅把明确的一致作为社会整合的基础。
群体成员愈是将其商谈努力限定于一些成问题的(problematic)有效性主张上,解决冲突的方案愈容易提出来。比如说,如果他们对如何最好地处理某种特定的环境威胁存在分歧(人们可以设想一个市议会(city council)就如何处理即将到来的洪灾而发生争执),且如果他们又仅仅是必须解决一个关于两种竞争性策略之效果(effectiveness)的经验问题,而无需就公平的判准或成功结果的标准而争执,他们就会有更多的机会达成一致。简言之,以沟通的方式达成一致要求人们就某些问题达成一种大背景下的共识(a large background consensus),而这些问题对群体成员而言是不成问题的(unproblematic )。
只有当其使得大量的假设免受挑战(似乎它将有效性与给定文化背景的事实性溶合在了一起)时,由生活世界(lifeworld)背景所表征的那种隐而不显的一致才能使一个以沟通方式予以整合的群体得以保持稳定。这是因为生活世界背景不仅为其成员提供了解决冲突的共享资源;而且,作为共享身份或认同(identity)的一种资源,它也减少了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内可能会引发争议之问题的数量,以至于社会互动的大部分领域都依赖于未受质疑的共识这一稳定基础。[11]
如果成员们不能就如何解决某个特殊的冲突(比如说,前文提到的如何处理迫在眉睫的洪水问题)达成一致的话,他们会尝试妥协(bargain)。正如哈贝马斯所理解的这种冲突解决方式一样,妥协涉及到冲突各方的视角从沟通行动到策略行动的某种特定转换。不是要试图使彼此确信某个有关本质上更好之策略的有效性主张,而是各方开始就洪水的威胁和希望协商,以期诱导他人就追求某种给定的防洪政策进行合作。用更具一般性的术语讲,采取策略性态度的某个行动者(或团体)主要关切的是:在包括其他行动者(或团体)在内的某种社会环境下,个体(或团体)如何成功。在许多情境下,那些认为此种态度合适的人都能理解这种做法。事实上,对现代法律的需要部分地产生于此,这是因为: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策略行动所支配的情境对社会协调而言变得愈发重要了。
四、对实在法的需要
为了在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所提供的构架内来理解现代法律,我们需要引入一些复杂的要素——为清晰起见,前文的阐述暂时把它们撇在了一旁。首先,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冲突的解决必须穿过许多次群体,而每一个次群体都具有某种略微不同的自我理解和一套共享的背景性假设。其次,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产生了一个被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称为的“世界之除魅”(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的过程。就本文论旨而言,这涉及的是“神圣帷幕”(sacred canopy)的消失,亦即这一事实:多元化已然侵蚀了共同的宗教权威和世界观(或至少使其碎片化了)。[12]第三,现代社会已发展成为一个复杂的、功能分化的诸领域(complex differentiation of functional spheres),而这些领域是由社会再生产的特定任务(经济、教育系统和政治等等)所界定的。
多元化和除魅侵蚀了共同体可据以稳定其(使特定问题和假设免受质疑的)共享背景和共享权威的途径。在现代社会,群体和亚文化的类别与日俱增,而每一个群体和亚文化都拥有自己的传统、价值观和世界观。因此,越来越多的冲突必须通过下述途径予以解决:在达成明确一致的共享基础正在弱化的条件下,就较大范围内的可争议问题达致此种一致。事实性和有效性曾溶合在一起的生活领域开始经受着与日俱增的批判性审查(似乎可以说,事实性与有效性正不断地分裂开来),并使社会理性化过程处于变动之中。也就是说,人们愈发被迫将有效性的不同领域区分开来,比如说,将科学问题与信仰问题区分开来、将正义问题与道德问题同审美判断区分开来等等,这即是韦伯试图用其“价值领域”的分化这一概念而把握的一种发展。
在生活世界层面上,沟通理性与日俱增的分化运用是与前文提到的、现代性的第三个方面即半独立子系统的功能性分化相联系的——而在这些半独立的子系统中,策略行动对社会协调愈发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13]就此而言,资本主义经济或许是最显见的例子。买卖双方是“以策略性的方式”、而非以沟通性的方式行动,因为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外在市场条件来做出决定的。社会协调是通过那种由很大程度上具有非意图性之后果的缠结所创造出来的匿名化市场机制而获致的,它不是经由就有效性主张达成一致而获得的,而是通过“站在行动者背后”(behind the actor''s backs)获得。用功能主义的话来讲,经济表征了一种通过金钱这一“非语言导控之媒介”(nonlinguistic steering medium)而产生的社会整合水平。这种媒介使得市场参与者无需达成实质性的共识就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并且能够信赖市场而平等、有效地分配商品与服务的整体聚合效果。[14]
除了金钱及其导控的经济再生产外,“系统整合”(system integration)也受到官方建构组织之权力媒介的影响。比如说,在官僚化或科层化的行政管理中,上级所拥有的那种等级化、分层化的权力影响着集体目标的协调性实现。下达有约束力命令的权威意味着:上级不需要使下级相信分派给他们的任务是明智的,因此,这就弱化了人们对明确共识的需要。尽管这绝不是官僚化或科层化组织实际运行方式的全部,[15]但它的确也表明:官僚化或科层化组织至少减轻了在达成明确一致时所承受的某些负担。
现代法律应当解决在上述条件下所产生的社会协调问题——这些条件也就是这样一些条件:一方面,整个社会的多元化(societal pluralization)已使得人们的共享身份支离破碎,并且致使达成共识的实质性生活世界资源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物质再生产的功能性要求呼唤着那些个体可以在其间根据目的合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的指示自由追逐自身目标的领域与日俱增。而解决方案则把达成一致的需要局限在那些勘定并调整自由选择领域的一般性规范上。因此,法律的两重性特征表现在:一方面,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和制定法必须为人们提供一种类似于稳定的社会环境的事物——而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里,人们才可以形成自己作为不同传统之成员的认同(identities),并能够以策略行动的方式追求自己作为个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这些法律还必须从某种商谈过程中产生,而正是这种商谈过程才使得这些法律对那些倾向基于有效性主张达致理解的人们而言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