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反歧视、保护隐私的倡导一直存在。1988年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废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以及针对有高危行为人群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帮助,在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中提出,要“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首次明确提出将艾滋病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专门立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歧视猛于虎。歧视的存在,就等于否定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甚至否定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之为人的资格。可以说,现实社会中各种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限制、干涉和侵害,无不源于歧视。有了歧视,可以不顾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格尊严,可以无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隐私和名誉,也可以拒绝其进入婚姻殿堂、学校职场,还可以在医疗卫生等诸多领域给予种种漠视性待遇。很显然,这与艾滋病防治政策中的“人文关怀”差距甚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需要温暖、需要关怀、需要呵护,而这需要从私权法律保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