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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

  

  但也正因为艾滋病毒的特殊性以及感染群体的特殊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生理地位和心理特点等因素决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感染及传播、扩散的大量事实以及这类群体的社会待遇也反复证明了此一事实。感染艾滋病毒本身不必然造成弱势,也不应成为弱势,之所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表明其已是弱势群体。无论在尊严、隐私、名誉、婚姻、生育等人身权利领域,还是在物权、交易、赔偿等财产权利领域,抑或在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等社会权利领域,无数事例已经告诉人们,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概率会更大。


  

  群体间利益的失衡由此引发。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状况,在强者面前没有享受到本应有的平等保护,甚至在权利来源环节即已遭遇歧视而导致某些权利丧失或被去除,如许多地方通过立法限制或剥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之所以作出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的特殊处理,也许在立法本意上并非对此类群体的纯粹侵犯和恶意干预,而是出于拯救最大群体利益或公共卫生利益的考虑,但也正是这一立法政策考量暴露出了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权利来源环节上被人为排斥。立法是规则设计和制度建立的国家强制,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因为缺乏制度赋权,进而导致在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实质受害和现实侵扰。制度创制源于创制制度的理念,而制度运作又使此种制度文化进一步加速已有理念的传播和渗透。于是,歧视便成为了艾滋病防治过程中似乎无法排解的一道文化屏障,群体间利益失衡也由此朝着显著化方向推进。这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应受特殊保护的社会动因。


  

  因此,强调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突出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的私权保护,并非刻意追求利益天平的倾斜,也并非在人人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原则下贸然制造新型不平,而是基于法所具有的关怀功能和博爱精神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作出的理性的人道主义选择。这种合乎人性、尊重人权的选择,正是对群体间利益失衡症结的解救,最终目的是通过恢复群体间利益平衡状态而实现对人的权利的最佳保护。也可以说,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保护,不是在法源上赋予艾滋病毒感染者超越他人的更多、更大、更优先的权利,不是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削弱他人权利或迫使他人让步,而是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加以确认或恢复。质言之,应将赋予人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包括每一个艾滋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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