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90年代中期进入第二个阶段。法律上,1979年颁布80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做了第一次修改,从93年提出修改准备到1996年3月17日完成修改,民事诉讼法律在80年代有试行的法典,在90年代得到真正实施。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我自始至终参与了修改,法工委把起草的第一阶段工作委托给我主持专家组起草修改稿,提交给法工委以供参考,事后我们的意见大部分被采纳吸收接受。作为第二阶段标志,它在民主化科学化加强人权保护方面跨进了一步。例如,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不必等到审判阶段,尽管还会受到很大约束,但毕竟可以介入了;把诉讼审查强制措施作了修改;也对法院预先审查制度予以改革,改变了法院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主义的一些因素;其他,还有执行里的注射死亡方式,本着人道主义,节约成本原则,采取这样一种方式,现在还不是很普遍,由于硬件方面原因,普及还需要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认为从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而言,是又跨进了一步。
第三个阶段,我认为就是现在,目前我们已经开始进行或者说正在进行的是第三个阶段的司法改革。有些代表性的是:
第一,2007年1月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这是死刑政策的变化,从过去的严打中的多杀、从严判刑改为现在的少杀、慎杀,从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死刑人数有相当幅度的下降,社会秩序还是继续稳定的。
第二,去年10月份通过的律师法的修改,不仅对律师的管理有些变化,更主要的是律师的权利,从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及自己人身保护权利得到加强。例如,律师法中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原刑诉法没有限制,但实践中实现不了,后来规定48小时内安排会见。现在律师法规定,凭三证(律师证,委托书等)不需要侦查机关审批、安排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难问题也得到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看到有关案卷,在审判阶段可以看到所有有关被告的材料;还有关于律师的人格保障,律师对有关当事人的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在西方称之为拒绝作证豁免权,我们根据我国国情,做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知晓当事人秘密的要为当事人保密,包括刑事犯罪里对其不利的证据。当然,也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