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当其被另一位思想家即法国人类学家路易·杜蒙(Louis Dumont)使用时,意识形态具有一种颇具广泛的外延。他的等级观影响深远,堪称迈向一种新的文明观的里程碑。
路易·杜蒙描述了这样一组意识形态:平等人或奉法之人(homo legalis)与等级人(homo hierarchicus)。一个例子是:由诸种姓间的适当规则(rules of propriety)与劳动分工组成的一个关于同族结婚的身份群体(即印度的种姓制度)的等级体系——亦即一个包含着从最低等级到最高等级、从最污浊等级到最纯洁等级的等级体系;在其间,等级提升的理想或志向可以经由下述途径实现:由种姓或亚种姓的种姓转变产生的流动,或者获得较高等级种姓的成就以及改变或隐瞒自己的天生地位。另一个例子是机会均等的等级体系——在其间,个体和家庭依据学习表现及其成果、冒险精神及其适当回报、工作及其适当收获等理想(ideals)产生纵向的社会流动。
上述两种事例都是理想——一些占支配地位的理想;但阶级关系的现实是:无论是在崇尚等级人的印度,还是在尊奉平等人的欧美,这两种理想都没有实现。因此,可以让杜蒙对这两种意识形态的解释黯然失色的一个问题是:这些意识形态是否(或者,毋宁说它们是如何)受到政治经济过程的影响(或者影响者与被影响者恰恰相反)?用批判的眼光来看,我们必须追问:在这些理想适用的同一人群(在该人群中,这些理想又被认为具有持续性和支配性)中,未实现该理想是否产生了其他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的变种或者完全不同和相对的意识形态——比如说,影响着统治关系的革命性意识形态?印度婆罗门(Brahmans)和国王的关系在这方面尤显重要[7]:婆罗门对宇宙观负责,国王则同时要对统治和宇宙观负责,两者相互配合又彼此分离;而这种分离则意味着,单个的婆罗门帝国从未存在过,只存在着与婆罗门种姓制度和礼仪的等级体系相关的帝国。但杜蒙没有提供任何可以用来说明下述现象的途径:这种等级体系何以可能服从于转型,并且其自身也是结构/社会转型的结果。
除了这个严重的局限外,还存在一个更伤脑筋的比较难题。杜蒙设置了这样一个二元对立:平等与等级——平等代表着现在在全球扩展的现代性,而等级则代表着一般性特征以及这些一般性中具有印度特性的前现代等级特征。用文明这个词(而非意识形态)代替这种二元对立有可能将这些不同类型的人界定为长期持续存在但具有历史性的人之类型——机会均等的平等人与印度式的纯洁—污浊等级人(Indian-purity-and-pollution)只是其中的两类而已。诚然,杜蒙本人也谈及了不同的文明——每一种都具有其自身的存续时间。[8]但如果不像杜蒙那样只将其中之一(即婆罗门)作为一种纯粹的类型,难道不是可以更好地描述所有具有等级色彩的文明并将每种情形都视为历史上的人之类型吗?
请允许我做一番解释。我们把所有文化(在文明概念的更广泛和更具联系性的意义上)都视为具有等级性的结构。等级可以指像年龄大小这样的表层事物,也可以是像婆罗门式的和机会均等的阶级地位这样的深层事物。我们认为,每种文明都具有的一个属性是:在其内部,它传递的都是导向一种等级体系的时间框架(time-frames)和实践(practices)。从这些实践的内部来看,每一种文明都宣扬优越感——存在着多种优越感,它们并不必然是一元化的,但彼此却具有家族相似(a family resemblance)的特征。在描述这些优越感时,研究文明的人类学家当然并不将其视为具有普适性的标准——尽管它们以其自身的条件可以声称具有普适性。重要的一点在于:文明是一种超越时间框架之理想或志向的传播,而这种时间框架可以包括数个世代,或更长的周期,或仅仅是某段生命历程。最为重要的是,这些实践都深嵌于日常物质实践之中。
三、以高含低与以文本传统涵盖日常物质实践
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进行文化和文明的比较历史人类学研究的较早尝试中,受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及其提出的“大传统”(Great Traditions)概念的主导和深刻影响,人们都从文明的中心来看待每一种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