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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下)

  

  (二)律师辩护“绝对独立”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


  

  律师独立辩护虽然整体上有益于被告人权益的维护,但是过分强调律师辩护的“独立性”,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同一被告人的两个辩护人之间“自说自话”,发表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1.过分强调律师独立辩护会削弱辩护的逻辑力量


  

  被告人与辩护人共同构成了辩护阵营,通过辩护活动的开展共同防御控诉方的指控,削弱控诉的力量,从而说服法官接受其辩护意见。为了增强辩护的力量就要求辩方观点明确、焦点集中、不违反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同一被告人的两个辩护人之间都是一个辩护共同体或统一体,对外均代表辩方,发出的都是辩护的声音,如果“各说各话”,一个说“无罪”、一个说“有罪”,不但缺乏统一的辩护焦点或者辩护核心,而且因自乱阵脚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被告人要么是有罪的,要么是无罪的,不存在有罪与无罪之间的中间地带。作为一个辩护共同体同时发出“有”和“无”两种不同的声音,违反了逻辑学上的同一律(不矛盾律),陷人一种思维混乱的状态。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必然会大大削弱辩护的说服力,降低辩护的效果,从而达不到有效辩护的目的。如果辩护意见中“有罪”与“无罪”并存,无疑是“授人以柄”,当一个人(辩护人或被告人)辩无罪时,公诉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你们自己(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都已经承认有罪了,还辩什么无罪”。当重大辩护意见发生冲突时,其效果反倒是帮了控方的忙。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公诉方会很自然地将被告人认罪、律师做有罪辩护的情况,视为支持本方公诉主张的佐证,从而对那些无罪辩护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辩护方等于自行为公诉方提供了进攻本方的武器。这种情况下的无罪辩护意见显得既是无力的又是可笑的。”[5]对此,法庭也会感到困惑,不禁要问:“你们一个说无罪、一个说有罪,你们的辩护意见究竟是什么?”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说理时因辩护主旨不统一、不明确也难以展开充分的说理论证。在辩护方自身对被告人有罪与否都拿不准的情况下,又怎么能指望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从而作出无罪判决呢?


  

  2.过分强调律师独立辩护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利益


  

  律师独立辩护有一个基本底线,那就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无论律师对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多么强烈,对罪名的判断多么准确,如果有可能损及被告人利益,律师不得以自身的专业判断代替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具体言之,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律师如果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在确认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辩护,那么无疑背离了自己的辩护职能,充当起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等于是代被告人承认了犯罪。在法庭看来,既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辩护律师都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构成了犯罪,那么被告人独自所作的无罪辩护更多的可能是一种“狡辩”。此外,在被告人只承认一个较轻罪名的情况下,律师提出一个也许更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较重罪名,例如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律师则认为构成贪污罪,这同样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利益。北京曾发生某律师在为一被指控为诈骗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仍作有罪辩护,并且提出被告人构成比指控的诈骗罪更重的非法集资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律师此言一出,被告人便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该律师“回避”。[6]该律师因为被告人作“重罪辩护”而被戏称为“倒戈律师”,并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也许该律师认为,我的辩护完全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未受任何人左右,体现出独立辩护的精神。但是,这样的“独立辩护”显然背离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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