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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

  

  3.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的方向和途径


  

  富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刑事政策研究应该具有如下价值取向:


  

  一是批判性和建构性的统一。在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在建构的同时进行批判;不仅批判刑事法,而且也要批判刑事政策,如对于严打的理性批判;而批判的目的在于建构,如理论界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动,及确立其基本刑事政策地位的积极努力。


  

  二是实践性和理论性的统一。实践先行,理论跟进,要直面现实问题,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己任;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也要注意理论体系、方法的建设,提高理论应对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以升华以后的理论再回来更加有效地指导实践。


  

  三是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统一。当今中国的刑事政策是广义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略就是最好的诠释。因此,刑事政策的实践也是全方位的,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实践。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名言正在中国得到最好的实践。


  

  四是本土性和世界性的统一。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既注意为改革提供本土资源,如历史传统、地方实践经验,又注意为改革寻求国际参照,如国际人权公约、国际私法准则、外国的成功实践等。


  

  而改革开放仍然是中国的刑事政策保有自己鲜明特色的唯一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科学发展观自然成为引导和推进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指导思想。要立足发展,进一步深化刑事政策实践与制度变革,推动刑事政策与法律发展、法治完善的良性互动。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法治取向,改变中国刑事政策政治化程度高而法治化程度低的现状,不断提高刑事政策的作用与权威,不断完善刑事法治。要克服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严重滞后的局面,提高改革的主动性、整体性和系统性,促进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可持续性;要加强对于刑事政策实践的协调指导,如果任由各地的改革自发进行,而没有统一的政策指引,则势必大乱,会严重损害法制大局,所以刑事政策层面的宏观调控、指导就是必须的。而司法实践中一些由刑事政策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改革举措,一旦取得预期成效,就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在理论上进行提炼,并尽快体现为立法。刑事政策学对于改革时期的刑事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建立体系,垂范久远,而且要反应灵敏,与时俱进;不仅要有立法的数量规模,更要追求立法的质量,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立法方法与技术。


  

  具体而言,弥补制度供给不足有两个主要的途径:


  

  一是扩大现行刑法制度的适应性,如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指导意见等,使现行制度与规范能够更好地得到应用。


  

  二是改革以扩大制度的供给。制度改革并不是由制度需求自动决定的。我国的改革深化固然受制度需求的影响,但在更大程度上受制于权力中心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因此,研究制度供给更具现实意义。改革发展是硬道理,特别是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口号指引下,在具体规范和制度层面可以适度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如广义刑事政策观的接纳,综合治理方略的制度化,犯罪圈的扩大与刑罚的轻缓多样化,刑法(刑罚)体系的扩大,整合行政刑法与行政刑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求的重罪与轻罪的划分,诉讼机制的灵活多样、繁简分流;轻微案件的简便快速处理机制;特定时期、特定地区与特殊案件的快审快判;未成年人刑法的单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替代刑的设计;监禁刑的科学化、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及措施的推广,财产刑、资格刑的大力运用,社区矫正或公益劳动刑的创设;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如参与犯罪过程、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犯罪预防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政策、司法政策、行刑政策,定罪政策、量刑政策,重罪政策、轻罪政策,刑罚政策、非刑罚政策,惩治政策、预防教育治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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