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

  

  其次,因为中国正处在伟大的改革时代,其变革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频率之快,也是举世罕见、前所未有的。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对于法治、公平、正义等的需求日益高涨,而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使法律制度始终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的短缺状态。法律也好,政策也罢,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的治理手段,而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政策具有法律所不具备的自身优势。刑事法律的发展虽然迅速,但仍然赶不上时代发展变化的步伐,由此在刑事法律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变革需要的时候,法律的变革、司法的改革就会成为时代的必要。而当法律本身成为改革的对象时,这种改革的正当性依据只能从法律之外或者法律之上去寻找。刑事政策之所以受到前所未有的青睐,就是因为改革时代刑法制度与规范的供给不足,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处于一种极其复杂的关系之中,二者既相辅相成、互补互动,又是相互矛盾、相互竞争的。而刑事政策因为其宏观、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在和刑事法律的竞争中赢得了先机,不仅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指导,更成为全国各地风起云涌的各类改革的正当性基础,成为改革时期满足社会需求的首选。而法制发达或者法治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稳定或者超稳态阶段,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不像当今中国这样尖锐,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已经基本定型,因此刑事政策的研究也基本上呈现一种常态,而不会像当今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那样如此强势、如此丰富多彩!


  

  再次,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刑事立法走了一条“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式发展道路,以及时填补立法的空白;但立法的不够精细又留下了很多立法的盲点。于是形成了“笨媳妇和面”故事里所描述的这样一种局面,因为无法可依,所以就立法;而有了法以后,需要的法越来越多,于是就不断地立法,立法始终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的状况。而面对改革开放以后犯罪形势的急剧恶化,重刑主义、刑法依赖等传统思想迅速抬头,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刑事法律领域的制度创新。因此,和经济社会领域的制度变革相比,刑事领域内虽然也有不少可喜可贺的发展成就,但整体而言,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制度供给是严重不足的,主要表现为:重刑有余而轻刑不足,刑罚有余而非刑罚不足;灵活多样的程序性制度严重不足;非监禁刑罚制度严重不足。为了弥补刑法制度供给的不足,解决当前面临的严峻社会治安问题,各地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实践。特别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改革进入新的阶段。这些创新的领域与举措主要有:在实体法领域,进行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区分,试图对不同程度的犯罪实行轻重不同、宽严有别的政策;区别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试图确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机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量刑指南等做法,进行了量刑制度改革;一些地方甚至进行了新型刑罚措施的尝试(以老汉种树案为例)。在程序法领域,根据繁简分流的科学原理,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和轻微犯罪分别实行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一些地方尝试了将定罪与量刑分成两阶段的做法,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考虑社会调查的结果;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判的实践在很多地方推行;被害人的权益得到高度关注,犯罪人赔偿与国家(通过地方财政)补偿等方式使被害人权利得到切实的救济,而刑事和解、调解等制度的出台也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得到体现;为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结合律师法的修订也进行了很多的改革,如律师的提前介入、律师会见等。在刑罚执行阶段,在监狱内外、机构内外,围绕着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值得称道的是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以后,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