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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

  

  如同中国的发展道路是独特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具有自己的特色一样,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也是自有特色的。因此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我们也要认真思考以下几个问题: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具有什么样的特色?和以往的历史时期相比,当今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又有什么样的时代特色?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又说明了什么问题?


  

  二、特色的解析


  

  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这种轰轰烈烈,在储老师看来,是因为中国刑事政策的载体(渊源)与外国的不同,中国的刑事政策多体现为领导讲话,然后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真正体现为法律的不多;而外国因为法制化程度较高,所以刑事政策基本体现为立法,通过法制化的形式加以贯彻落实,由此引发的理论关注较少。而我以为,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不仅取决于刑事政策的载体,其根源在于刑事政策在中国的独特实践。


  

  虽然我们常常将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学混用,但是对于二者的区别还是非常清楚的。刑事政策是组织领导反犯罪斗争的战略、艺术或原则,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属于行动科学的范畴;而刑事政策学则是“观察的学问”,是批判刑法学,属于理论科学的范畴。因此,对于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政策研究关系的分析,同样要遵循关于实践与认识、行与知的辩证唯物论的一般原理。


  

  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一文中精辟地指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1}实践第一,认识和理论是第二位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斯大林也说:“理论若不和革命实践联系起来,就会变成无对象的理论,同样,实践若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就会变成盲目的实践。”{2}


  

  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虽然刑事政策研究在中国成为显学是最近的事情,但是对于刑事政策的运用和实践是古已有之、早已有之。我们的先人们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是:在刑法之上那个如何综合运用“法、术、势”以有效治理国家的更高的学问,即我称之为“治道”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古代,有关刑、政、刑政、策、政策等字眼早就为人所常用,其大意都和统治、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有关。而其中最形象者,莫过于<大戴礼·盛德》的比喻:“德法者,御民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德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策,以人为手,故御天下数百年而不懈堕。善御马者,正衔勒,齐辔策,均马力,和马心,故口无声,手不摇,策不用,而马为行也。善御民者,正其德法,饬其官,而均民力,和民心,故听言不出于口,刑不用而治。”{3}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犯罪问题或者社会稳定问题从来就是摆在第一位的,而刑事政策是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智慧结晶。在刑事政策之“名”形成之前,刑事政策之“实”在中国一直就存在着,并且跨越了历史的风风雨雨,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实践样态,积累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而改革开放至今刑事政策学的蓬勃兴旺之势,只是说明了刑事政策的实至名归、名实相符!


  

  仅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看,中国的刑事政策实践历程是独一无二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党领导人民打碎了旧法统,建立了新政权,人民的新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开始建设。但由于对法律、法治认识的历史局限性,建国初期刚有起色的法制建设因为反右扩大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而跌入低谷。法制的长期缺失、不完备,导致了政治、政策的强势。在刑事领域内,除了《镇压反革命条例》(1951年)、《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等特别刑法以外,刑法典的起草虽然几起几落,但最终未能出台。可以说,从1949年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之前的30年间,我们基本处于一个“无法而治”、“政策代替法律”的状态。而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政策高于法律、大于法律是当时的主流。所以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简单的,无法律而有政策,政策代替了法律,或者,法律之实借政策之名而得以推行。党和国家把在革命战争年代提出的一些斗争政策和策略进一步系统化,并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刑事政策和策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镇反”、“肃反”、“三反”、“五反”运动中得以充分贯彻,并据此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政策,如“少捕、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打击少数,争取、分化和改造多数”等政策,制定了对于不是罪恶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观后效的政策。针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提出了“给出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等一系列劳改工作方针和政策。虽然这样的刑事政策实践也有积极之功,但终究是弊大于利,政治、政策大行其道,而法治难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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