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面对死刑立法难以马上修改、地区间的执法水准差异很大和大幅度普遍提高执法者素质在短期内又不现实的基本国情,在死刑分散适用的时期,谈论死刑的司法控制是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的。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出台和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我国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已有了更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在这种形势下,司法者能否紧扣增进社会和谐的时代主题,坚持死刑的适用必须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增进社会和谐的进步司法理念,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自觉地严把死刑关,就成为死刑控制能否在宽严相济政策所引导的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关键。
【作者简介】
李萍(1972—),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武汉大学法学院
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作为“严打”政策的法律化,就是立法上犯罪化范围的扩大和死刑罪名的大量扩张。据统计,仅在1982年3月至1995年1O月的14年期间,所出台的12部单行
刑法中就在原刑法典基础上新增了33个死刑罪名(参见高铭暄:《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发展趋势》,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在新增的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竟然多达29个,这在中外立法中都是十分罕见的。到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这些新增的死刑罪名基本上又被吸收进来了。
在现行死刑适用标准明显过低而不利保障生命权时,司法者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提高,不是对法律的背叛,而是一种基于理性执法而生的忠诚法律正义的能动意识。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就是:在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实践中已有不少高级人民法院鉴于
刑法分则规定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额标准不恰当,而根据
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对死刑适用总标准的正确领会进行了自觉修正。在这种修正的背后,所表现出的正是司法者强烈的道义和政治责任感。
有学者对中国的死刑适用程序,从三个方面归纳出十多种不足之处。参见张绍谦:《死刑的正当程序》,载赵秉志、邱兴隆主编:《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1页。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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