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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理性思考

  

  (一)实体立法事项的完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让我们多少感到了政策实现的无奈,在罪刑法定条件下,既要做到灵活、高效、人性化,又不能逾越法律的戒尺,诚如既要火车跑,又不给火车铺轨道,因此,刑事政策的贯彻对立法有着一种天然的诉求。


  

  就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遇尴尬而言,从刑法角度来看,主要应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事、非监禁化,必须考虑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依照我国“恤幼”的传统,按照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一套区别于成年人的完整的司法制度,从而名正言顺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和惩罚,以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刑事立法的冲突。第二,增加矫治型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非刑罚处理方法所具有的功能,即限制违法、犯罪人到监禁场所交叉感染、在一定的强制条件下消除行为人的违法犯罪倾向,使其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等方面,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价值相一致。因此,笔者建议增加矫治型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即社区服务令。它是指法院判处被告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的工作,以代替其他判决的命令,或者是除了其他处罚外,还要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元报酬工作的命令,但如果所判处的其他刑罚是监禁刑,就不能判处社区服务令{8}。欧美各国及我国香港等地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它的适用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二是只能对轻微犯罪或未成年人适用,如被宣告缓刑、判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等;三是社区服务只能是一种无偿劳动,让行为人用劳动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慎用监禁刑、适用无偿社会劳动的原则,这也成为社区服务令立法的契机。更何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社区服务令已被超前使用,重庆市某法院对吴某所犯的盗窃罪,判处罚金加“社区服务令”,即在缴纳罚金之后,在社区进行40个小时的义务劳动。司法机关的这一判决,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完善的迫切需求。第三,刑法应当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如果说过去我们对罚金易科制度的需求,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罚金刑的不可避免与罚金刑执行不可能之间的矛盾的话,那么如今再提罚金易科制度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追求和谐社会的回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崇轻缓司法的前提下,易科制度设立的观念障碍已不再成为阻碍该制度设置的理由。一般以为,罚金易科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准以罚金刑替代自由刑执行的一项制度。“易”就是改变和交换。它既能保证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和权威性。又能给予行为人以极大的尊重,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刑事政策中的“宽”有了法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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