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监督行政法上,要特别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将不同的监督渠道、监督制度、监督手段进行统筹协调、共同运用。同时要突出重点。责任的构成和认定很自然地是监督法制的中心问题。廉洁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基础评判、基本标志和底线要求。理应在行政法治发展中作为更加突出的、最为基本的评价指标。由于提高政府效能,完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成为普遍诉求,绩效评估和考核成为基础的综合测评手段与监督机制,因此,有可能带来体制上相应若干监督管理部门的整合,并推动《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政府绩效评价法》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與论监督之间协调配合尚要加强并且制度化。最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将在其修改完善中增强监督权能。
第三,在部门行政(法)中,政府公共服务得以具体实现,因此,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比如社会行政法、文化行政法、环境行政法等部门行政法的发展,[8]特别是包括上述在内的给付行政法领域[9],甚至传统的行政法中的基本部门行政法制——警察(行政)法的发展都将、都应成为行政法治发展战略布局中的生长点。
(五)行政法治发展战略重点
行政法治发展战略的重心调整的显著表现——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将是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点和关键着力点。第一,这是此前法制建设阶段的合理发展。加强行政行为立法和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尽管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且由运行机制延伸、上溯和触及到组织体制之上,比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比如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比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比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执行局的设置。但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政出多门、扯皮推诿、相互钳制等问题,以及监管失控、干预过多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和彻底好转,由此带来政府执行力差、公信力弱、成本高昂等弊病,群众反映强烈。尽管在行政协调机制、行政职权冲突解决机制方面可以进行适当的完善,但是毕竟在有关裁处之中的依据是行政职权设定和配置的基本原则、基本格局和基本结构的明晰。第二,公共服务得到重视和拓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和社会建设。而这样情形之下的政府职能结构化变革的重要冲击不在于程序变化和行为改变,根本上是通过政府的组织再造实现对于政府职能演变的适应和确认,要进一步在政府的社会建设和公众服务职能部门、经济调控和产业引导职能部门、公共财政税收汲取和支付管控部门以及自身成本绩效控制的管理机构等的改革之间予以协调统筹。第三,加之于党的执政能力的不断加强、执政格局更加明确,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角色定位更加清晰,也需要和可能对政府体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并且着力推进其进入法律调整和控制的更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协调性和约束性的阶段和层次。这些汇集起来,就是适应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政府职能和职权的性质、内容、规模、幅度、层级、关系等均应得到科学界定,以全面优化政府治理结构和行政组织体制,进而在职权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关系、组织行为、组织程序和组织责任等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内容上得到体现和确认。
因此,《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都将在、应在新的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浪潮中得到新生,甚至《中央地方关系法》有可能浮出水面。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的权限范围和组织规程长期停留在“三定方案”的情形应当得以摆脱机构部门之间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侵袭。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内容、结构、程序和力度等要素和面貌均将焕然一新,组织法制的刚性约束将更加强化,行政组织法制地位更加突出。行政编制法中的科学化设定与模块化调整、公务员法制中的分类化管理制度、责任设定与追究制度的强化都将是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重要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