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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

  

  卖淫刑事政策迟迟不变的另一个原因是变革的方向和效果还不确定。如前所述,不少学者建议“卖淫非罪化”、“卖淫合法化”。这样的变革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美”“丑”观念的巨大冲击,这种彻底的转型如果有显而易见的效果保障的话还是有很大的吸引力的,但目前而言,考察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运行的现状,似乎还没有决策者所期望的效果。无论是德国的法律规范模式还是荷兰的红灯区模式,卖淫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新的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坚持现行的刑事政策也就不难理解了。


  

  虽然卖淫的刑事政策有上述几方面维持稳定的理由,变革仍然是必须的,除了学者们指出的现行卖淫刑事政策产生种种负面效果:法律执行不公、卖淫者群体得不到法律保护、不利于艾滋病传播控制、相关部门腐败等,结合英国等西方国家变革的经验,还有以下三个重要原因。


  

  首先,权利保护应当成为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追求。英国卖淫刑事政策变革的主要动因不是卖淫问题的严重性,而是为了要切实贯彻权利保护原则,特别是对弱者的保护。PTP的报告显示涉入卖淫业的个体大部分具有家庭虐待、贫穷、毒品依赖等问题,是社会中弱势的群体。而且卖淫行业中存在第三方操纵卖淫的情况,这是对卖淫者的剥削。所以其刑事政策强调通过各种政府资助的项目和非政府组织帮助卖淫者改行,同时对商业性剥削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罚。变革可供选择的模式有很多,其中荷兰、澳大利亚、德国等国的做法是“合法化”模式,即,将卖淫视与其他商业活动同等对待,由法律规定经营卖淫业的标准和要求,从业者必须履行,但同时,其权利如果受到侵犯,也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权利保障模式。但英国长期宗教文化和绅士文化的影响使其很难接受这种毫无遮拦的模式,而是倾向于在欧洲比较独特的瑞典模式—控制需求,处罚买淫者。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和效果并不清晰,但变革确实是从保护卖淫者权利出发的,做到了这一点,变革的主要目标也就实现了。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等观念已经为公众熟悉、接受,也体现在各项社会政策中,有学者也提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权保障成为一种终极价值”[23],可见其重要性。无论是英国等欧美国家还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保护个体权利、保障人权是最重要的价值内容,这种保护并不将犯罪人、不道德的人排除在外。因此,当现行的卖淫处罚体系使得卖淫者事实上处于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状态,而其健康检疫也受到其钳制的时候,变革就是应然之选择。


  

  二是应当改变以简单的“好坏”为前提的单一刑事政策。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法律制度强调体现人民意志和保护人民利益。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下,“人民”和“阶级敌人”的划分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对人民是“春风般温暖”,对敌人则是“严冬般残酷无情”。这种划分对以后的刑事政策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个人在没有被发现有违法犯罪或悖德行为时,他是人民中一员,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被发现有上述行为,他就成为“坏人”,和以前所谓的“敌人”是同类,对他而言只有打击、惩罚,谈不上保护。这也是为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立法和司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是很欠缺的。在卖淫问题上同样如此,卖淫群体已经被定义为是好逸恶劳、追求腐朽生活方式的人,再加上与中国传统上羞于涉及的“性”有关,这些人就不仅是“坏”,而且是“脏”了,对他们当然是要打击、消灭。但是这种刑事政策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观念已经彻底改变,仍然坚持这种刑事政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首先,占有财富、有高品质的生活已经是一种大众追求,不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其次,我们逐渐意识到人是多面的、复杂的,纯粹的“好人”和“坏人”是不存在的,即便是以法律作为考量标准,也很难找到一个从未实施过违法行为的人,更毋庸说以道德标准衡量了。反之,我们也经常会在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身上看到一些善的方面。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符合人的复杂性和社会需求多样性之社会现实,自身也应当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打击。就卖淫刑事政策而言,应当包含禁止、管理、处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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