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刑事政策的出台是在研究了本国卖淫现象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而确定的。
PTP中指出,据估计在英国大约有80000人涉及卖淫活动。他们中的大部分都具有遭受家庭虐待、贫穷、离家以及毒品依赖的经历。比如,有80%的人曾有家庭虐待经历,95%的街头卖淫者被认为是吸食毒品者。[4]而在买淫的规模方面,据一项有关性态度和性生活的调查显示,过去5年中,伦敦16到44岁的男性有8.9%的人曾买过淫。[5]由此可见,卖淫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给社区、给卖淫者本人都带来了损害,同时又容易引发毒品、暴力等犯罪,对社会有很大危害。
卖淫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卖淫者本身也是受害者需要保护是英国对卖淫现状进行研究后得出的两个结论,也是其变革的前提。虽然有了这种对现状的认识,但采取怎样的改革路径仍然是个难题,为此,英国政府对其他国家的卖淫刑事政策进行了考察,纳入其视野的主要是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瑞典的罪化买淫者的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买淫和招嫖行为都规定为犯罪,无论其是发生在街头还是其他地方,同时政府资助设立各种项目帮助卖淫者转行;二是荷兰的设立红灯区模式,即设立专门的区域,允许卖淫存在,同时对该区域进行巡逻和管理;三是澳大利亚的妓院许可模式,各洲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如新南威尔士规定开妓院合法,但必须获得所在地政府的同意,对妓院的管理和对其他商业机构的管理一样;四是奥地利的注册模式,即19岁以上的人可以注册从事卖淫,但其必须定期接受检查。《协调的反卖淫策略》中,内政部表明了政府的最终选择。报告中指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大幅度减少街头卖淫来打击卖淫市场,执法的重点是针对驾车招A行为,在于通过减少需求使卖淫业日益萎缩,因此红灯区之类的做法是不会被接收的。[6]
显然,英国政府是更倾向于瑞典模式,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学者指出,一些值得参考的外国经验没有被政府考虑。比如,德国也是在《欧洲人权公约》融入本国法后于2002年1月颁布了卖淫法案。法案包括三个条款,涉及三个领域的法律:民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卖淫者受劳动法保护,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起诉那些拒绝付钱的嫖客。[7]政府对瑞典模式的考察也并不全面,“曼森
(Mansson)和赫丁(Hedin)有关瑞典卖淫女性脱离该行业的研究报告被选择性地用来支持内政部的政策
(帮助卖淫女转行)。报告中不同女性不同轨道的生活环境往往被忽略了,关注的焦点在于被迫或被骗进入该行业的女性。”政府回避了一个事实:对有些人而言转行是一种积极的改善,对另一些人转出卖淫行业就意味着“社会死亡”。[8]政府没有注意到,瑞典的法律是在遭到国家警察理事会、国家社会福利理事会、检察长以及国家行政法庭的强烈反对的情况下通过的,其执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卖淫并没有减少,卖淫者的生存状态反而更糟。瑞典的法律源于其独特的路德教教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文化传统,与其他国家的文化大不相同,其卖淫法律制度在其他国家实施必定是要失败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