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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

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


夏菲


【摘要】上世纪末以来,英国在考察欧洲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卖淫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开始变革卖淫刑事政策。在我国,卖淫的刑事政策在近十余年里遭到社会学者和犯罪学者的批评。从权利保护的价值观以及刑事政策的有效性等角度出发,可以借鉴英国变革的经验,对我国的卖淫刑事政策进行反省和变革。
【关键词】卖淫;刑事政策;英国;变革
【全文】
  

  卖淫这一被认为是自古就存在的社会现象,直到今日仍然是让各国政府感到棘手、难以应对的问题。在反卖淫与支持卖淫的争论中,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认同,政府决策难以摆脱道德与权利、经济与文化以及个人、家庭与社会等各种因素的相互纠缠。欧洲、美洲、澳大利亚国家有关卖淫行为的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有非罪化和合法化两大类,在具体规定方面又有些差异。但即便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和目标也很类似。本文通过对英国近期卖淫刑事政策的变化来分析这种核心价值取向,同时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学理争论探讨我国卖淫刑事政策变革的方向。


  

  一、英国有关卖淫[1]的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变革


  

  英国有关卖淫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几部性犯罪法案中,特别是1956年性犯罪法案(SexualOffences Act 1956)、1985年性犯罪法案和2003年的性犯罪法案。除此之外,1959年的街头犯罪法案(StreetOffences Act 1959)和2001年的刑事司法和警察法案(Criminal Justice and Police Act 2001)也零星地有一些卖淫及关联行为的规定。


  

  以实施犯罪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英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与卖淫相关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类。


  

  1、第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引诱、强迫、(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引诱、导致、鼓励未成年人或有身体缺陷入卖淫,为获利而引诱、强迫、介绍他人卖淫以及为使他人卖淫而拐卖人口的,处罚更为严厉。


  

  1956年的性犯罪法案第33条还明确规定开设妓院或者是在妓院从事管理或协助管理的行为为犯罪。但法案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妓院,之后的判例法明确了只要是两名以上(包含两名)妓女在一起工作的就构成妓院,这也包括一名妓女和女佣一起的情况。


  

  2、买淫者实施的犯罪行为


  

  1956年性犯罪法案32条规定男性在公共场所出于不道德的目的而持续勾引或纠缠他人的构成犯罪。1985年的性犯罪法案进一步明确男性在街头和其他公共场所为买淫而纠缠女性的是犯罪。同时还增加了有关驾车招嫖(kerb-crawling)的规定,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边缓慢驾驶边招嫖,这是典型的驾车招嫖;但如果行为人的招嫖行为是发生在刚下车后,同样以驾车招嫖认定。将此种行为入刑的理由是其侵扰了社区生活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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