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外部保障
王东阳
【摘要】在立法和司法中顺利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确协调司法机关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二是正确引导媒体对案件客观报道,增强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感;三是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外部保障
【全文】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作为我国当前治理犯罪的基本策略思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然要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中得以贯彻和落实。有效的刑事政策执行,可以达到刑事政策目标;相反,刑事政策执行不当或不力,不但难以解决犯罪问题,还可能会使犯罪问题恶化。[2]可见刑事政策在制定以后,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地执行则成为关键问题。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关涉刑事领域的问题,其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顺利实施还特别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此,笔者拟从如何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方面作一研究,以求裨益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贯彻。
一段时期以来,在重刑主义的严重影响下,有的地方党委、人大等部门的领导和社会公众习惯于从严甚至加重处罚刑事罪犯的做法,认为司法机关对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和适用缓刑、管制刑、财产刑等非监禁刑的做法,是对犯罪的打击不力甚至是放纵犯罪;有的地方党委、人大等部门领导尽管对全局把握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政策是理解的,但具体落实到个案,则往往考虑局部稳定的多,顾全大局的少,考虑平息个案矛盾的多,顾及法律规定的少,造成控制死刑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有的地方党政机关、社会传媒、公众舆论不正当干预司法,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司法结果,造成一些案件处理该宽不宽、该严不严,甚至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面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感,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