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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

实施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


张先昌


【摘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即刑事政策的再界定机制、协调机制与纠错机制。其中,再界定机制由各级司法机关代理实施,主要解决刑事政策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具体化及其实施方式;协调机制是指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政府和学术团体之间的职责分工及其相互配合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合目的性;而纠错机制则是一种选择机制,它以某种标准为尺度对司法过限进行有效的监督。
【关键词】刑事政策;再界定机制;协调机制;纠错机制
【全文】
  

  一、应把刑事政策的实施纳入制度化视野


  

  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学术理论问题,更是事关我国社会治安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学术界对刑事政策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政策解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角度展开的,而没有关注刑事政策实施中的特点,缺乏从刑事政策实施这一视角进行系统化、制度化的研究。


  

  众所周知,任何政策并不是若干规则的简单组合,而是各项规则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的有机整体。刑事政策更是如此,它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涉及到刑事政策本身的内在完整性,而且还需要与法律进行配合,因此绝不是顺便加上几句话那么简单,也不是开上几次会议就能得以贯彻落实。事实上,如何制定刑事政策是一项涉及面颇广、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如何实施刑事政策,更是长久以来中国刑事法治的瓶颈问题。刑事政策的生命力还在于现实生活中,不能在现实中得以实施的刑事政策只是所谓的“囿于纸上的政策”,而非真正的刑事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精细化,一贯高度抽象和原则化的刑事政策也需要增加一些相对具体的制度设计。这就必然要求有相应的实施机制来保证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中,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犯罪控制规则,其本身内含有一定的制度规范,而且与其他的社会规范有着更多的不同,刑事政策的实施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刑事政策的实施总是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从小范围内来说可能使少部分人利益受损,但从大范围内来讲则会使大部分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第二,刑事政策实施的程度及其范围有时不太一致,很难做出一致的判断。第三,刑事政策的适用、效益的显示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防控犯罪及个人利益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正是这个“特殊性”,各国在把刑事政策制定放在重要位置的同时,[1]无一例外地更加重视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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