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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探析

  

  (四)加强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教育改造和救济


  

  为保证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教育改造和救济程序。


  

  1.劳动赔偿制。为维护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对被不起诉人的家长实行责任赔偿之外,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或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实行劳动赔偿,指定在一定的社区进行服务性劳动,参与社会劳动等,以此唤起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心理良知和义务感。


  

  2.社会帮教制。动员社会一切积极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与家长、学校、社会、居委会、村委会等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并将具体的帮教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证作好帮教工作,防止有罪错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3.非常救济措施。针对社会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现象,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应当采用非常救济措施,成立相应的管教机构,保证无归属的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不再流向社会。


  

  4.定期报告制。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者要定期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汇报思想、生活、学习中的情况,其家长、学校、监护机关、村委会、社区等也应当依据帮教协议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告情况。


  

  (五)改进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1.设立特别告知制度。主要是针对被不起诉人,在准备适用不起诉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允许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或律师取得联系或征求意见,在取得其同意后方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2.允许被不起诉人重新提出起诉要求。在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有证据确认自己是无罪的情况下,有权在限期内要求公诉机关撤销相对不起诉,做出无罪或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程序,以确认自己无罪。


  

  3.责令赔偿和承认错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建立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及其他们的家长、监护人之间对话模式,让被不起诉人一方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达成补偿的一致意见,对将来的行为达成理解。


  

  4.被害人自诉。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如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诉至人民法院,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5.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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