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探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探析


李建国;姚石京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我国一向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起诉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可塑性,通过法律与社会的综合力量,来达到矫治目的的一种理性选择。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非刑罚化处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起诉制度在执行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没有专门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程序,因而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进行思考和探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不起诉;制度;思考
【全文】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缺乏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且具备帮教条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在我国始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修正案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的是不起诉制度。但是,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法律程序以及起诉与不起诉的条件、范围和标准,不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性处置原则。199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第9条规定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但却没有不起诉程序及相关内容的规定。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比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但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标准与成年人区别对待,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适用不起诉制度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