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对犯罪人的长期监禁,不利于犯罪人家庭的稳定性,其子女在教育与生活上缺乏良好的环境因素,甚至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迫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极端情绪。由于我国政治的特殊要求,犯罪人子女在接受正常的教育、就业甚至成家问题上遇到了巨大的困难。因此,我国如不加紧出台相关政策或制度来安抚和关怀这个特殊群体,那么在世俗的偏见与戒备中将导致他们社会离心倾向,即而出现犯罪的重蹈覆辙。这将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不利于公共秩序的正常管理,不利于生活环境的安定良好,同时,国家相对应要耗费的社会资源更是难以估量。
第五,长期的狱中生活,将导致该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脱节,超负荷的劳动改造和机械的管理方式不利于他们将来返回社会、融入社会,并且出现不健康不积极的生活态度,与社会产生极大隔阂。这样既不利于该群体在社会中正确乐观面对生活,也不利于他们重新寻找立足点,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
五、结语
中国刑法的行程亦长亦短。五千多年以来,中华民族走过了刑罚残酷的奴隶社会,在商君的改革之下用严厉的刑法开创了封建时代,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与烙印在人们思想中的封建残留作斗争,维护人权自由独立。这是中国刑法的行程之长。虽然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法制的国家之一,但是在建立和完善作为人类文明进步象征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司法理念上,我国起步较晚,同时也存在着思想不够成熟,准备不够完全,预见不够深远,司法不够独立,程序不够完善等客观方面。立法者在策划司法政策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落实刑事基本政策,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响应科学发展观之中实现和谐效应。国家的上层建筑在深入研究国际环境倡导实行并且符合中国社会结构与具体实情的司法制度和政策理念同时,应着重考虑到如何建设和发扬本民族的文化思想道德。因为,人是一个国家形成与存在的根本基础,人文思想的引导与建设才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本保障,提高和完善社会主体的整体素质和法治意识是时下的主要要求。只有做好了这个铺垫,中国才能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和谐、司法科学。因此,中国在建设和完善法治社会的发展道路上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