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构想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都分别存在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司法环境和人文意识,但在国际存异求同的发展共识里,尤其是在构建和实行法治的国家之间,司法上的独立与完善,是时下备受关注的发展趋势。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应确定和坚守和谐司法的构建与完善。在政治的最大范畴和基本政策之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根本上落实其具体内容,实现其有效功能,体现其威慑作用,紧随着党的政治理念方针,追求和谐,关怀民生。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就应当体现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司法的首要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体现于维护人权、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司法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在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宽与严都应当依法有据,不要将政策理念误解,勿认为“宽”是对特殊的犯罪人法外开恩,“严”是对行为性质恶劣的犯罪人严加惩罚,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具体的明文规定和相应的分则条例,对不同的犯罪作出正确的分析,依法进行相关的处罚。要认真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在客观上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且要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方面考虑其危险性的大小。如果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基底,那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刑事司法的准绳。只有将这两个基本原则协调、均衡,才能使刑事司法符合“轻轻重重”的科学理念,从根本要求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司法制度之非犯罪化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做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1}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的具体含义为: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节若是明显表现为轻微且对社会公序造成危害不大的,不被认为属于犯罪的范畴,即不成立犯罪。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承载量减轻了压力,同时也减少积压案件的现象。生活复杂缤纷,人亦如此,人生百态,犯罪亦如此。若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上落实非犯罪化制度,则应在犯罪范畴里将不同犯罪的性质与相应的责任具体分析,区分对待。坚持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底线,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恢复性司法是西方新兴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它对犯罪人不是简单地视为异类,而是在司法工作者的主持下,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和解程序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恢复性司法程序,它的原型是:将被害人和犯罪人聚在一起,利用一名调解人主持和推动双方会谈的进行,在会谈中讲述他们的被害体验和犯罪对自己的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犯罪人解释他们究竟做了什么,为什么这样做,回答被害人提出的问题,当双方讲述完毕后,调解人会帮助他们确定使事情有好转的措施。{2}这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向非犯罪化制度改革起到良好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