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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效应

  

  “济”在此处理解为结合、协调之意。因为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即“宽”与“严”,这二者在最初是没有相通性的,将它们置于该政策之中,是立法者出于将维护人道主义以及实现和谐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化。因此,要使“宽”与“严”之间存在“相济”的作用,使之得以必须的平衡,若没有科学的“相济”作用,任一个单独的方面都无法成为最具有说服力和宏观作用的基本刑事政策。


  

  中国既然走和谐道路,那么从立法与执法而言是排斥重刑主义的,若要使维护人道主义成为社会和谐的基底,那就要把握好“宽”和“严”的尺度,发挥“宽”和“严”相互协调的作用,从而推进预防犯罪的效果达到符合社会实际的理想状态,创建最佳的刑罚或处罚方式,这将是司法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高难度的考验。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中外比较


  

  不同的社会背景决定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和司法制度。中国从古至今是一个崇尚和谐的国度,无论是在“人治”的上下五千年里,还是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和谐”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它无时无刻地贯穿于政治、司法乃至整个社会活动中。“和谐”并非是一个由现代人探索而兴起的政治名词,而是中华民族恒久以来所追求的一种安和的社会环境与人文精神。至于西方的社会背景,笔者认为值得一提的是该区域国度的政治活动与宗教思想在很长时期里是相互统一和依靠的,甚至宗教在某个特殊的历史时期里起到了统领该社会的政治地位,连国家的统治工具也不得不依附它。而我们都知道,在宗教里信奉自由平等是基本的核心思想,宗教的民主信仰在西方整个历史阶段直至当代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即使是在与中国社会大相径庭的西方社会里,人文思想所追求的亦是一种和平民主的社会氛围,于是才有了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才有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才有了现代司法以此为基本核心的人权维护政策。将中西方的人文思想相结合,我们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相同的人文理念,即崇尚和谐社会。


  

  17世纪的西方思想家们为了反对封建社会的独裁专制与司法擅断,于是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等口号,进而提出了人权说,这为后来的司法独立奠定了思想基础。虽然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提出“仁爱”、“民贵君轻”、“人和”等倡议君主爱民说,但由于社会时代背景的约束而无法实现,因此我国的司法独立成为了千百年来的空谈。而西方在人权主义的司法模式探索中,由于该区域的人文特性,决定了其在司法改革斗争中,有着明确而坚定的信念和方向。于是,西方国家成为“人权”的首倡者。当代的西方为了更进一步发扬维护人权的司法理念,立法者在基本刑事政策上提出和确立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含义是,若犯罪人所犯的罪行较轻,则采取轻的刑罚;若犯罪人所犯的罪行较重,则采取严厉的惩罚。这一基本政策在较为深刻的层次上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同时这一政策也折射出了西方社会中崇尚民主平等的人文思想。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然而,由于当时国家对“严打”政策的倾斜,并且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公权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权利以及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以此来保证社会环境的安定良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与国际文化的接轨和摩擦之下,我国的社会结构与人文理念也随之融入国际环境中,在深受国际“人权、自由、平等”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国情之下,我国的立法者开始探索和建立更体现人文关怀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从司法上落实人文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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