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先驱,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是该基本政策的延续。二者都是在不同社会背景的具体实际要求之下相应出台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在这两个政策之间存在着政治核心思想突显方面和刑事司法发展主旨侧重的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首要突出与落实的是“惩办”的主要作用,即在社会发展中连贯政治思想之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回归客观实际,反映社会要求。而“宽大”在其中扮演的是配角,只是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将思想政策全面具体地落实到客观实际要求中,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所体现的作用。而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宽”是突显和谐时代的主旋律,该基本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不同的是,二者之间基本内容彰显的核心角度不同,20世纪80年代高倡的“惩办”与21世纪追求的“宽”,反映出的是不同的社会背景与人文氛围的具体所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代之下的中国在历史的潮流中向新社会新人文的发展过程中所诞生的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能均衡人权与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性,更能有利于人道主义的维护与完善,更能符合时代与国家甚至是国际环境的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界定
“宽”,在刑法理论中指的是宽待、轻缓之意,是指在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轻则轻、重亦轻的惩罚。宽容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犯意恶性的大小和犯罪行为的轻重来选择是否应对该犯罪人进行的轻罚或者不罚等具有柔和性的处罚方式。“宽”折射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但是,由于处在严打的社会背景之下,“宽大”并没有将原本具备的人道主义体现出来。而宽严相济中的“宽”则与之不同。对于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如偶犯、初犯、过失犯等,司法部门则可以宽治之,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得犯罪人在接受教育中再次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减小或是避免社会压力给犯罪人所带来的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由此可见,通过宽待轻刑犯罪人来教育其他人,不仅于情于理更能被人们所接受与赞许,同时也反映出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
“严”即是严厉也为严格,体现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方面,但与“惩办”相比较则更为具体和全面。严厉,是指在打击主观恶意大、情节严重的犯罪时必须坚守的一种立场或者态度。这与严打的性质有些相似,但严打的原则是从重从快,其中难免会出现以个人主观意识断案、打击错误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后遗症。而严厉是严之有度,是以打击性质严重的犯罪为主要目的,奉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司法的最终底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权主义,采取重刑从轻的惩治原则,只是对个别犯意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指的是司法人员恪守职责,秉公执法。公事程序复杂是时下正待解决的问题。程序的复杂化造成公事形式的繁冗,使执法人员在这种模式中渐渐失去了对工作的耐心和热情,甚至出现凭个人的主观情绪臆断或者私自简便化,这样一来就给司法工作造成了许多漏洞和负面影响。因此,作为司法的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严格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执法不严、不公、不正,那就无从谈起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无从谈起尊重人权,更无从谈起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