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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效应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效应


齐晓伶


【摘要】现阶段的中国在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思想引领之下,强调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作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延续与调整,将科学地纠正“严打”政策,有效地应对各种形态复杂的犯罪现象,坚持和谐的司法理念,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根本上提高和完善社会主体的道德素质,人文关怀、维护人权自由平等、保障人道主义精神。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理念
【全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从本质和理论上区分不同的刑事犯罪,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可以在威慑犯罪的同时起到感化犯罪人的作用,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仅从社会的实情出发,还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对抗。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们理想中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从人权的最根本方面出发,将刑事政策的柔和性立足于社会文明和司法人性化之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由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延续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实情的变化而衍生的必然产物。在中国上个世纪70年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及制定刑法的根据。其中,“惩办”体现的是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性,而“宽大”则体现刑法柔和的一面,以宽容的态度轻罚或是不罚来感化犯罪人。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犯罪泛滥的局面。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司法部门又提出了“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的主张,即“严打”。作为具体政策,严打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惩办”方面的属性,通过采取强制的措施和方略对有碍国家发展的犯罪活动进行消灭性的打击,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以取得社会安定,为我国顺利地进入现代化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严打意味着严厉地将犯罪活动打击到底,对犯罪分子几乎是没有多少宽容的成分可言的,如此“宽大”的意蕴就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1997年刑法修改时删除了原第1条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规定。理由是惩办与宽大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已相当完整地体现在其他犯罪的各项具体处罚规定中,因而没有保留该条款的必要。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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