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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但依据前述对社会风险原因的诸多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社会风险的症结所在。如何运用刑事政策应对这些社会风险值得深入探讨,这绝不是增加几个罪名即可加以解决的问题。诚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笔者看来,社会政策当然包括了刑事政策,但社会政策不能替代刑事政策。如何逐渐化解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后所形成的社会风险,着实是国家、社会和时代所面临的相当棘手而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对应的刑事政策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实现刑事政策的重点转移,加强犯罪预防


  

  新中国建政以后,我国刑事政策一直处在变化当中,但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实现了从一贯强调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变。这是一个历史的跨越,值得称赞。但平心而论,宽也好、严也罢,都已是东窗事发,是社会与个人都受到伤害后的事后刑事制裁与处理。已然的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已在客观的时空中存在和固定了。


  

  人们不会忘记在2010年上半年,福建、陕西、江苏等地接连发生的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以及一些法官、警察、信访干部被枪杀、被硫酸泼伤、被刀刺伤的极端事件。《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第32期刊登调查专稿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已出现一个生活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的失意群体。其中一些人在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情绪郁结缺乏疏导的情况下极易走向极端,危害社会。”{9}社会“失意群体”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已向我们的社会发出了“红色警报”,国家、政府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及时疏解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加大对社会失意群体的关心,合理化解他们对社会的怨怼,最大程度地避免他们对社会采取极端行为,变事后的刑事严惩为提前的社会预防,将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原因化解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善莫大焉!功莫大焉!


  

  多少年来,在惩治、打击犯罪方面,我们的司法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停留在“从重”、“从快”、“从严”的意识层面,有时又通过不断放大犯罪分子的印象,强化着这种意识观念。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历史惯性让中国社会备受伤害,既成了中国社会肌体治之不愈的外伤与内伤,又成了我们民族心头挥之不去的硬伤与软伤。因此,我们应当要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刑事政策的要旨应当在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而不在于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严打”或宽大。这是在反思我国刑事政策时必须加以认清的重大问题,也是今后刑事政策应当具有的核心价值。


  

  (二)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严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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