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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发展权的法制保障研究

  

  民族发展权首先是群体意义上的一项集体性的权利。民族发展权既非个人的发展权,亦非普遍意义上整个国家范畴的集体发展权,而是指多民族国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局部地区中一定群体(如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即追求作为一个群体概念的整体推进和发展,而不是少数民族中的个人或个别民族的发展权利,其目标是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追求的是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统一、协调、均衡、全面地发展。民族发展权以发展为导向和核心,体现了民族地区发展的理念和精神。


  

  (三)民族发展权的内容


  

  民族发展权的内容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含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发展主张与需要。民族发展权本身也并不止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且是少数民族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综合和概括,其内容是全面而又广泛的。它涉及到各项具体的权利,而这些具体的权利中都深深渗透着民族发展权的内容。因此,它是一项基础性的、综合性的权利。


  

  (四)民族发展权的性质


  

  民族发展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在党和国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基础上根据民族地区发展的现实状况所产生的一项权利要求,具有一定的历史时代性。民族发展权是少数民族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综合与抽象的产物,其以发展为导向和核心,几乎包容了少数民族享有的其他具体权利。民族发展权与其他具体的权利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少数民族其他各项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它们正日益融汇于民族发展权之中。反过来,民族发展权又分别渗入其他具体的权利形式中,以其整体优势推动着这些权利的实现。民族发展权体现了民族地区发展的理念和精神,因而是少数民族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民族发展权实现的障碍


  

  建国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国家的大力扶持、帮助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民族地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快速发展的经济赋予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权利,激发着人们对更高层次权利的渴求。当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基本得以满足后,谋求发展权以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成为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迫切需要。但是,民族地区的发展历史起点低、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发育迟缓、自然条件恶劣,人文环境缺失等主客观因素,严重阻碍着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源极端匮乏,严重地制约着民族发展权的满足,少数民族实现发展的权利仍然面临着重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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