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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交易

论水权交易


滕锐


【摘要】水权问题是随着我国水资源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引起学术界重视的。目前国内普遍认为水权交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方式。通过对水权交易制度的梳理,提出水权交易的立法建议,为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转让
【全文】
  

  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是指在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围绕一定数量水资源用益的一组可以分割的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取水权、配水量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处置权,其核心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分离,本质上反映的是涉水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与其他资产产权相比,水资源的特殊性使得水权的收益性、排他性、交易性和安全性具有不同程度的残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水权的收益性受到水资源稀缺程度的约束。第二, 水权排他性的确立比一般资产产权困难得多。第三,水权的交易性受到一定局限。第四,水权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完全保障。以经济手段管理水资源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制定较高的水价,在水价中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或机会成本,从而诱导节水,并使得更多的水资源转向高效益的用途。另一类利用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 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相对而言,利用水权交易的方法使得节水不一定通过提高水费标准,可以克服单纯提高水价带来的政治和社会的负面效应,是一种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比较好的方法。


  

  一、我国水权交易现状


  

  虽然水权交易作为一种现象,早在20世纪中期以前就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出现,但是可交易水权这一概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朝着建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综合管理目标迈进,建立正式的水市场的背景下,才作为水资源市场配置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而被提出。目前, 以智利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承认了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但是可交易水权的定义、性质、结构、交易规则等基本问题,仍然是许多国家正在通过理论和实践积极探讨的问题。我国1999年开始提出水权、水市场和水价改革,实践中的水权交易也以2000年东阳和义乌之间的第一例交易为起点逐步开展,到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首次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水权”术语,并指明水权转让是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然而,理论上尚未系统地对作为水权高级表现形式的可交易水权展开研究。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开展水权交易的必要前提条件,而可交易水权基本问题的理论研究又是建立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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