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保护跨国水资源的法律实践与措施建议
与中国有关的跨国水资源主要是指国际河流水资源。中国有国际河流100多条,涉及到越南、朝鲜、俄罗斯、印度等19个国家,其中15个为毗邻的接壤国,影响人口近30亿,水资源量占中国水资源总量的40%[5]。这些国际河流主要分布在3个区域:一是东北国际河流,以界河为主要类型;二是西北国际河流,兼有出、入境;三是西南国际河流,以出境河流为主。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乃至全球最重要的上游国,是亚洲大陆的“水塔”。
中国是境内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对这些河流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为对《国际水道公约》中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办法等持反对态度,中国在联大会议通过该公约时投了反对票。但是公约所规定的公平和合理利用、无害利用和国际合作原则,是跨国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习惯法原则,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而且我国正在实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它们也适用于国际河流在我国境内河段的利用和保护。我国在跨国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义务遵守这些原则和国内立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4.1 中国保护跨国水资源的法律实践
中国在澜沧江上游修建大坝的同时,较为重视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比如在建设小湾水电站的同时,共安排了1·25亿元的环保投资,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科研,包括恢复施工时被破坏的森林面积。就下游国家普遍关心的渔业资源问题,大坝建设者们专门在大坝下为逆水而上产卵的鱼留了回流洞,以及在回游鱼类较集中的澜沧江下游的南阿河、罗梭江和南腊河流域开辟回鱼类自然保护区。
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与东北地区某些界河的共同沿岸国签订了关于界河利用问题的双边条约。比如1956年与前苏联签订《界水利用协定》,1960年与朝鲜签订《关于国境河流航运合作的协定》,分别对黑龙江和鸭绿江进行了开发建设。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了与东北和西南地区某些界河的共同沿岸国谈判和签订双边水条约的步伐,这些水条约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开发利用,而是利用和保护并举。中国与蒙古1994年签订《中国与蒙古界水利用与保护协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就中哈界河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进行了协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根据协定成立了中哈联合委员会,负责对界河的管理。中国与俄罗斯就两国界河的利用和保护问题经过长期谈判,终于2008年1月签署了《跨界水体利用和保护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