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决议和规则
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际法学术团体尤其是国际法协会作出了突出贡献。协会1966年通过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即著名的《赫尔辛基规则》,是跨国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律制度的第一个里程碑,也是《国际水道公约》的蓝本。协会后来通过了一些关于跨国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问题的决议,作为对《赫尔辛基规则》的补充。协会20世纪末开始对《赫尔辛基规则》及其补充规则进行了全面整合和修订,对国内和国际水法体系进行了综合编纂,最终于2004年通过《关于水资源的柏林规则》(以下简称《柏林规则》)。这标志着跨国水资源保护法的进一步发展。
3.保护跨国水资源的具体法律措施
流域各国应当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以保护流域水资源,预防和减轻跨界损害。
3.1 预防跨界损害的具体措施
“一盎司的预防胜于一磅的治疗”。保护跨国水资源首先意味着流域各国承担防止跨界损害的义务,而不是事后对损害进行赔偿、补偿或补救。因为在造成损害之后才去补救,往往无法恢复事件发生之前所存在的状况。尤其是对于那些可能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项目,必须采取一些预防损害的具体措施。根据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二读通过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以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交流信息、监测、通知、紧急情况下的援助、控制污染、公众参与等。
3.1.1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它是预防原则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体现。该制度一般要求对重大活动可以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研究,并要求公众参与评价过程,评价的结果对决策者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因而往往与各国的环境标准结合在一起。环境影响评价将使有关国家能够判断有关活动的风险性质、范围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联合国的一项研究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在执行和加强可持续发展方面显示其价值,因为它结合了预防原则和预防环境损害原则,也考虑到公众的参与。《里约宣言》、《赫尔辛基公约》、《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柏林规则》和《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都采纳了这一制度。《越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则是规范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专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