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一是法院确认了网络游戏装备是一种虚拟财产,这种财产与现实的财产一样本身也具有价值;二是对虚拟财产的侵害,不仅包括盗窃等常见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擅自复制也可以构成对虚拟财产的侵犯。
3、从客体角度分析,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人们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也存在着争议,有广义和狭义说[11]。从实践的情况看,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可交换性等特征的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因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也从最初的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等,发展为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QQ号码等。如在2007年初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腾讯公司诉王某以及淘宝网的 “QQ盗号事件”,该纠纷的焦点就集中于目前网络上流行的QQ号码。原告提出淘宝网卖家王某销售QQ号码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目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12]。
另外,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迅速发展,与此相关的因虚拟货币所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2007年3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对两名Q币大盗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和10年有期徒刑,成为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货币被重判的案件[13]。
4、从主体角度看,当事人就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断增加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发生以后,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诉讼当事人特别关心的问题。从实践的情况看,围绕虚拟财产丢失、被盗等纠纷,一般当事人都通过要求对方承担财产责任,如返还、恢复虚拟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实现;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围绕虚拟财产纠纷,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不断扩充的趋势:
(1)诉讼请求已不仅仅局限于财产责任,同时也涉及到了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上海一玩家对游戏提供商删除其武器装备的诉讼中,即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14]。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害,扩充到精神损害的层面。如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原告李某在一审法院判定网络公司对李先生的虚拟财产予以恢复情况下,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提出了上诉[15];
(3)当事人所提出的侵权种类,不仅仅涉及财产权,也扩充到人身权领域,如吉林省立案的第一起因网络游戏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联众公司“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将其账号积分清零的做法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