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这标志着国家层面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执行联动机制在全国范围正式建立,但是这一机制要有效运行并真正发挥作用,还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成立机构。中央和各地方要尽快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通过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二要畅通渠道。法院系统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每个成员单位都要确立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执行联动工作的沟通、协调。三要细化职责。对相关部门在执行联动中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执行联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减少分歧,防止推诿扯皮。四要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尽快实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职能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链接,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强大的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撑。五要加强协调。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可由各级政法委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六要明确责任。在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有关单位不遵守《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处理。
《意见》目前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旨在通过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协助法院执行中的工作职责,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减少和杜绝规避执行现象。要从根本上防范规避执行还需进一步细化执行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措施,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