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执行人利用合法形式为掩盖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执行的现象已日益突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很大影响,已成为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规避执行行为严重破坏法律秩序,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债权的实现,如不对其加以遏制,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引发公众对法律公正的怀疑,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危害社会诚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1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要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反规避执行的对策,健全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创新执行方法,是当前的执行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1、隐匿、转移财产。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规避执行方式,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假象,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实践中表现为,有的被执行人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而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自由支配存款。有的被执行人在购买价值较大的财产时,事先就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而自己实际上却占用或使用该财产,一旦以后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从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意识到自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便在诉讼阶段或者案件启动执行程序尚未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之前,办理财产所有权变更手续等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自己实际上控制支配着财产。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执行,事先将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记帐,并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掌握使用该财产,以后一旦单位变成了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查该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不能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有些单位,将自己单位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以后法院在执行该单位时,通过银行查不到该单位有存款。凡此种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使得执行财产难寻,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人民法院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在执行中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2、外出躲避或务工,长期下落不明。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后,便外出躲避,长期不归,故意躲避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特别是有些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就外出务工躲避法院执行,家中只有年迈父母照顾上学的孩子,有的甚至举家外出长期不回,家中又无财产,从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